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严禁外商用人民币在内地收购商品出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05 生效日期: 1991-12-05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外商和港澳商人,以非法手段在我境内将外汇倒卖成人民币,然后再在内地收购商品,与少数外贸公司或不法人员相勾结,利用我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由我外贸公司或不法人员有偿为其报关出口。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外汇和出口管理法规,干扰了我国正常对外贸易活动。为维护国家利益,严肃法纪,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外商(包括港澳商人和境外的中资企业,下同)用人民币在我国境内收购商品出口;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为外商直接收购提供货源。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出口配额和许可证,以及为外商报关出口。

  三、对于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为解决外汇收支平衡暂时困难,申请购买国内产品者,应严格按我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办法》办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外商,我们将通知有关外贸公司停止与其进行一切经济贸易往来;对涉及的国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除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