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3]北市秘公字第093305548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台北市政府秘书处(93)北市秘公字第093305548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6点
一、台北市市政大楼会议室调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管理系统)限市政大楼各局处联机操作申请,自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起实施;贵单位专管人员请自是日起以公管中心于八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北市秘公事字第○六三○号简便行文表检送之密码进入本系统作业。并于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使用统一调度之会议室均以本管理系统核准为依据,请贵单位配合办理。
二、市政大楼会议室区分统一调度之会议室及委托单位代管之会议室二类
(如附表),供市政大楼各局处使用,各局处所属府外单位使用会议室,应由市政大楼内各局处代为申请。
三、各局处申请使用会议室,以召开会议或研讨会为限。
四、各局处申请使用统一调度之会议室,应利用本管理系统进行登录借用,经核准后始能使用。
五、各局处申请使用委托单位代管之会议室,应向该会议室认养单位登录借用,认养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六、各局处应指派专人(一至三人)负责线上申请作业,处理本管理系统使用之相关事宜。遇有承办人员异动时,应以书面通知公管中心备查;并应负共同维护本管理系统作业顺畅之责。
七、本管理系统统一调度之会议室共计七间,采先登记先使用之原则,各局处正常使用权限为九十天,本中心得视业务需要调整权限天数。
八、登录核准后至使用前,遇有异动、取消情形,应随时上线更正,并确实按登记状况如期使用会议室。
九、为提升会议室使用率及维护会议室使用秩序,公管中心将不定期对市政大楼会议室实施使用现况抽查。
十、各会议室认养单位应于上班期间开放会议室,于下班后上锁。
各单位使用会议室前应先行告知该会议室认养单位管理人员,并于使用后立即将会场清理干净,并知会该认养单位管理人员共同检视会议室各项设施之完善,俾便其它单位接续使用。
十一、为维护本管理系统功能正常,处罚采连坐方式,以局处为对象,不以局处所属府外单位或承办人为对象以收约束之效。
十二、为维护本管理系统使用之通畅,各使用人应于使用完毕后离开系统,以减少网络负载。
十三、违规事项:
(一)未删除原先申请登记即径行重新申请。
(二)预先占用申请时段备用,并经删除原申请内容后再重新申请使用原时段。
(三)申请登录后,因故未使用该时段,亦未执行删除动作。
(四)本注意事项未列之有违公平使用原则或恶意捣乱如屡次申请后皆取消之情形。
十四、违规处置:(发函告知违规局处)
(一)第一次违规局处:将本管理系统之正常使用权限从九十天改为六十天,罚期为三十天。
(二)第二次违规局处:将本管理系统之正常使用权限从九十天改为三十天,罚期为六十天。
(三)第三次(含)以上违规局处:暂停本管理系统之正常使用权限,罚期为九十天。
前项罚期之计算,从告发日起算,并公布违规局处于公告栏上至罚期结束为止。
十五、核定方式:本管理系统于申请登录会议期间不冲突原则下,即由系统自动核定。
十六、本注意事项,若有未尽之处得随时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