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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专用囚车免办控购手续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09 生效日期: 1990-11-09
发布部门: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发布文号: 控购字[199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今年四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补充通知》([90]交财字221号),对专用囚车的配备范围和装置标准等有关问题作了规定,现就有关控购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囚车免办控购手续的范围,只限于县级以上法院(包括人民法庭)、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以及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事等同级专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购置符合装置标准的专用囚车,必须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司法部开具的囚车分配单,方可购买。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专用囚车的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上装有警灯、警报装置。
  (二)车身有明显的公、检、法标志。
  (三)车箱内设有专门囚禁犯人的囚室,装置固定隔断门(栏)与前后车箱分隔开;
  (四)囚室内各门窗均应装有间隔五十毫米的固定铁护栏,地板上应有固定戒具的铁环。
  不具备上述规定的车辆,不得免办控购手续。

  三、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所配备的囚车是办案和审判工作的专用车辆,必须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保证专车专用,不准拆除车内装置,改作他用。

  四、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违反控购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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