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控购字[199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今年四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补充通知》([90]交财字221号),对专用囚车的配备范围和装置标准等有关问题作了规定,现就有关控购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囚车免办控购手续的范围,只限于县级以上法院(包括人民法庭)、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以及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事等同级专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购置符合装置标准的专用囚车,必须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司法部开具的囚车分配单,方可购买。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专用囚车的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上装有警灯、警报装置。
(二)车身有明显的公、检、法标志。
(三)车箱内设有专门囚禁犯人的囚室,装置固定隔断门(栏)与前后车箱分隔开;
(四)囚室内各门窗均应装有间隔五十毫米的固定铁护栏,地板上应有固定戒具的铁环。
不具备上述规定的车辆,不得免办控购手续。
三、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所配备的囚车是办案和审判工作的专用车辆,必须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保证专车专用,不准拆除车内装置,改作他用。
四、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违反控购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