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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5 生效日期: 2005-02-05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三府[2005]9号

为预防火灾和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现就在本市城区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市城区内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市城区的范围是指:东起榆亚大道的水业大厦,西至解放四路民航宾馆;北起凤凰路,南至大海边。

  二、严禁在市城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节日期间(包括元旦、春节、元宵、五一、中秋、国庆六大节日),在市城区的明珠广场、鹿回头广场专设烟花爆竹销售点和燃放点;市民和游客可以到上述地点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鹿回头公园、各类林区和已划定为保护区段的海滩上,以及集贸市场、车站、码头、机场、军事设施、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市级以上文物陈列存放场馆周围,公共娱乐场所、港区渔船上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在天涯海角游览区、南山佛教文化旅游区、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大东海风景区、三亚湾海坡开发区销售、燃放爆竹。为增添节庆气氛,在节日期间准予燃放烟花,燃放烟花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批准。

  五、在通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除除夕和元宵节24小时可以燃放外,其他燃放时间只限于每日早6时至晚10时。

  六、节日期间在市河东区的红沙区域、东岸、海罗、临春、鹿回头居委会和各镇、农场区域内准予设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七、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燃放不合格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

  八、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除依法没收其烟花爆竹外,还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内限制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三府[2003]12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在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三府[2004]7号)即行废止。
二ОО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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