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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观光局所属国家风景区管理处公共设施认养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3 生效日期: 2005-09-1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观技字第0944001295号

一、交通部观光局所属国家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为促进民间参与公共事务,加强资源整合与妥善运用,鼓励公私机构团体及个人认养国家风景区内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公共设施(以下简称认养标的)如下:

(一)水域服务设施。

(二)景观游憩设施。

(三)其它经管理处指定之设施。

三、公私立机构、团体及个人皆得申请认养,认养期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但管理处得视认养标的现况,斟酌调整认养期间。

四、申请认养人应填具申请书(如附件一),送经管理处审核许可后,签订认养契约。

五、认养方式:

(一)据点内之所有设施。

(二)据点内之局部设施。

(三)据点内之零星设施。

(四)其它经管理处指定之认养方式。

六、认养标的之维护管理事项:

(一)植栽绿地养护:包括浇水、除草、施肥、除虫、枝叶修整扶正及清洁维护等。

(二)设施管理:包括环境清洁维护、设施检查、维修通报。

(三)认养标的遭受天然灾害(如台风、水灾、地震、病虫害等)或人为毁损时,认养人应速通知管理处处理。

(四)认养标的遭他人违规使用之处理与通报。

(五)认养契约指定之其它事项。

七、认养人应依认养标的原定用途善尽管理维护之责,如经管理处同意始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提出认养标的之改善计划,并据以办理。

(二)于认养标的所在处举办民俗、体育、艺文、文化、环保等公益性活动。

(三)设计认养名牌之型式、规格、图样及摆设位置,并于认养期满或终止契约时自行拆除或迁离。

八、认养人奖励措施

(一)于认养期间获赠管理处活动信息及出版品。

(二)得由管理处邀请参与相关活动及观摩学习交流,并得于媒体上宣传认养活动与成果。

(三)认养工作经评鉴绩效优良者,由管理处公开表扬奖励之。

(四)认养人执行认养工作给付之费用,依法令规定得抵免税者,可检送认养工作费用证明申请书(如附件二),并附相关单据证明,送管理处书面审查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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