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2]295号
市南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2002年第三季度增值税清算及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调整预征率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2]50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局按照省局规定,及时为青岛局办理纳税申报和有关清算手续。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2002年第三季度增值税清算及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调整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二OO二年十一月五日 鲁国税函(2002)50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所属电力企业2002年第三季度实现的电力增值税税款已清算完毕(详见附表),各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依据分配表中所列“清算税额”,在11月10日前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及有关清算手续。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2]427号)精神,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今年9月1日起暂停预征清算,截止目前,该公司除所属沾化电厂外,其他所属企业以前月份多缴增值税税款均已抵顶完毕。为此,省局决定,对鲁能发展集团除沾化电厂以外的所属企业,自2002年11月1日起(即10月份实现税款)恢复预征清算;对沾化电厂继续暂不预征,待多缴税款抵顶完毕后再行恢复预征清算。同时,为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省局决定将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预征定额税率,由原25元/千千瓦时,调整为18元/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