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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院办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计画审查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5 生效日期: 2004-08-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中(三)字第0930089641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提供教师多元进修管道,加强教师专业知能,并作为规范各大学校院办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教师在职进修(以下简称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之依据,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大学校院系指师资培育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定之师资培育之大学。

三、大学校院办理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应在本校师资职前教育课程阶段、类科别及现有各系、所学术相关领域内规划。

四、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各班次,招生计画及各项证明书均应冠以「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字样。

五、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各班次所授课程,至少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由本校专任教师授课为原则。

六、办理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之大学校院应有足供教学之图书、仪器及设备。

七、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各班次应配合各校现有师资职前课程阶段别、类科别开班,其招生对象为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学校、国民小学、幼儿园及特殊教育学校(班)编制内按月支领待遇之校(园)长及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之教师。

八、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各班次办理招生,除接受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委办之班次外,应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九、各校应考量师资、课程及教学品质,审慎规划各学分班次招生人数,每班以不超过五十人为原则。

十、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各班次修读学分及开班限制如下:

(一)学士程度学分班学员,每学期或每一暑假至多以修十五学分为原则;硕士程度学分班学员,每学期或每一暑假至多以修十学分为原则;博士程度学分班学员,每学期或每一暑期至多以修六学分为原则。

(二)大学校院办理教师第二专门科目学分班,其课程规划应依本部核定各师资培育之大学之专门科目一览表办理,并研订整体计画。

(三)每一学分至少需修读十八小时,并不得以密集授课或与其它推广育教育班次并班等方式进行,以维开班品质;实习或实验课程,学分之计算由大学校院自定之。

十一、大学校院办理教师在职进修以利用寒假、暑假、夜间、周末或其它特定时间实施为原则。

十二、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上课地点得采校内及校外教学。校外教学场地以洽借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或公务机关(构)现有合格场地为原则,并应检附借用协议书报本部备查;其它校外教学场地应检具合格建管、消防及卫生检查等相关证明及设置计画,报本部核准。

十三、大学校院办理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之经费,以自给自足为原则,经费之收支,均应依学校会计作业程序办理。

十四、大学校院办理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次应于开班一个月前将开设班次名称、招生对象、招考方式、上课时间、上课地点及收费标准登录于学校网站,以供各界查询。

十五、各校审查开班计画及报本部备查程序如下:

(一)大学校院办理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应依本要点之规定审查各班次开班计画表(如附表一),各班次开班计画表免报本部,开班计画表及审查纪录应妥存留校备查。

(二)大学校院于每学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应将该学年度办理学分班实际开班情形(如附表二,一式二份)报本部备查。

十六、本部得视需要访视各校办理情形,办理不善或不符规定者,应限期改善,如仍未改善,应提请本部师资培育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该班次停招一年或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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