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1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具体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