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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9-05 生效日期: 2000-09-05
发布部门: 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2000]158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经全国稽核工作会议讨论并修改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总行反映。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农发行字〔1999〕228号)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管理,健全干部考核和监督机制,正确评价分支行行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等任期经济责任情况,增强经营管理意识,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行行长包括:省、地(市)级分行正、副行长和副厅级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省、地(市)级分行营业部正、副经理;县(市)支行正、副行长。


 ?第三条 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分支行行长任职期间在资金计划、信贷、财会等各项业务工作中应负有的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分支行行长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离)休等事项前,主管行稽核部门按照本级行党委的指示和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通知,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并将稽核情况和结论报送本级行党委,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           第二章 稽核管理

 

 

 ?第五条 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行组织进行,即:县(市)支行正、副行长、地(市)分行营业部正、副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由地(市)分行组织进行,地(市)分行正、副行长、省级分行营业部正、副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由省级分行组织进行,省级分行正、副行长和副厅级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由总行组织进行。
  上级行可越级对下级分支行正、副行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稽核。


 ?第六条 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稽核组长原则上应具有与被稽核人相同的行政级别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稽核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时,被稽核人及其所在行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稽核人员在稽核中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稽核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结果应当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分支行行长的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离)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上级行稽核部门要对下级行稽核部门组织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上级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下级行组织人事部门执行本规定及采纳稽核结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管理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稽核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情况,研究、解决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         第三章 稽核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要区分管理行和经营行不同的职能,确定具体稽核内容,采取不同的稽核方法,运用规范的稽核程序,对被稽核人所在的分支行计划、信贷、财会等各项业务实施稽核,认定被稽核人工作中业绩、存在的问题,分清被稽核人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稽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金融方针、规章制度及总行关于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等情况。核查被稽核人任职期间在贯彻执行国家和总行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中是否结合本行实际,组织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是否针对本行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否对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效果如何。
  (二)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和指令性计划情况,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和各项经营指标的实现程度和真实性。稽核资金计划、信贷、财务等项计划的制定、调整和实际执行情况;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监测、考核指标的制定、分解、落实和实际执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信贷资产质量变化及风险防范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及经营效益情况;有无弄虚作假,违反国家和总行有关政策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任期内对各项稽核检查、专业检查报告中反映问题的整改及效果。核查对各项稽核和其他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情况,有无纠正不落实,整改无效果,甚至不纠不改的现象。
  (四)对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分支行的业务管理情况。核查被稽核人对分管业务的管理程度,是否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情况,经常或定期组织业务经营情况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其分管的业务经营管理中有无严重的违规问题发生,与被稽核人的关联程度。
  (五)被稽核人的决策情况。重大事项是否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对权限范围内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妥善处理,效果如何;超越权限是否及时向上级行请示汇报,并按照上级行的指示精神认真处理,有无弄虚作假和越权擅自处理等情况。
  (六)调查研究情况。任期内是否经常深入基层行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及时研究部署阶段性的工作,制定一定时期的工作规划。对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中好的经验做法,是否认真总结推广,以指导全行工作;对封闭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是否及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七)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职责是否分明。任期内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和经济案件及其他责任事故,处理情况及被稽核人应承担的责任。
  (八)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重点检查被稽核人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三条 对管理行的稽核重点应放在决策、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方面。即:是否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办法,及时贯彻落实,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机制,实际效果如何;在权限范围内的经营决策是否及时,符合政策要求和客观实际,在内部管理上是否遵章守法。
  对经营行的稽核重点应放在组织、实施、考核、报告等方面。即:是否严格按照上级行的政策规定,合理组织人员进行认真的贯彻落实;在业务经营中是否职责分明,相互制约,规范操作,合规经营,并建立促进业务经营健康发展的考核、奖惩机制;对业务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是否及时向上级行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稽核程序
  (一)稽核部门收到本级行领导有关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的批示后,尽快组成稽核组,拟定稽核方案,进行详细分工,并在实施稽核前三日内,将稽核通知书送达被稽核行和被稽核人。原则上要在接到任务后二十五日内完成稽核工作。
  (二)被稽核行和被稽核人收到通知并在稽核工作组到达前,要准备好被稽核人的述职报告、各种会议记录、有关业务资料、制定的各项制度办法、各种检查报告及相应问题的整改报告等,认真及时做好接受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的准备工作。
  (三)实施现场检查
  1.召开不同层次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被稽核行有关业务工作情况介绍。向全体职工发稽核测评表(附后),调查被稽核人任期内经营业绩及存在的问题;
  2.查阅有关党委会、行务会、职工大会记录,了解被稽核人员日常重要工作情况;
  3.查阅有关账册报表,了解主要控制指标和指令性计划完成情况,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程序;
  4.有重点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通过现场观察、内部审查进行考评;
  5.稽核组在各项检查中分析考察被稽核人任期内主要工作实绩和存在问题,并正确划分不同时期、不同环节,以及由主观与客观原因引起的责任;
  6.稽核组就稽核认定的事实向被稽核行和被稽核人征求意见。被稽核行和被稽核人对稽核认定的事实如有不同意见,可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稽核组将其作为稽核工作底稿和稽核报告的附件。
  (四)稽核报告
  稽核组检查结束后提交的稽核报告,要全面反映被稽核行和被稽核人在业务经营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稽核报告经由主管行长签署意见后,抄送本行人事部门参考,重大情况应向上级行有关部门报告。稽核报告内容和要求:
  1.稽核工作开展情况。主要简述稽核工作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以及被稽核人行政职务、任职期限、分管业务等情况。
  2.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核人任职期间所在行的资产负债、信贷资产质量、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及指标完成、信贷计划执行、财务计划执行等情况(副行长以分管业务范围确定),数据要真实,各种比例计算要准确。
  3.稽核评价。按照稽核内容要求和实际核查结果,对被稽核人任期内的主要工作业绩和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价。评价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定量和定性分析准确,真实反映,客观公正,从而使稽核评价能充分体现稽核的成效。
  4.存在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分明。
  5.稽核结论要准确,有针对性,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为保守秘密,对拟调任、转任的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也可不以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名义,而以信贷、财务等业务稽核的名义和程序进行。

?           第四章 稽核责任

 

 

 ?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发现被稽核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阻挠等不配合稽核检查的情况,除责令其改正外,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被稽核人有关责任的认定:
  (一)正职被稽核人的责任认定。未经集体研究,不采纳业务部门意见,主观决策造成工作上的责任问题,被稽核人应负直接责任;对被稽核人主持并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出现的责任问题,被稽核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于因业务部门或分管行长执行政策、规定出现偏差或个人弄虚作假造成的工作责任问题,被稽核人应负领导责任。
  (二)副职被稽核人的责任认定。对未向正职领导汇报,未经集体研究,主观决策造成工作上的责任问题,被稽核人应负直接责任;向正职领导汇报,且经集体研究同意(本人未提出不同意见)后出现的责任问题,被稽核人应负主管领导责任;对分管业务部门执行政策、规定出现偏差或个人弄虚作假的工作责任问题,被稽核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稽核组要如实反映稽核情况,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以及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派出行。


 ?第十九条 稽核部门出具虚假稽核报告,经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派出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稽核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由派出行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农发行1999年10月2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1999〕228号)同时废止。

          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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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稽核单位 |                         |
|------|-------------------------|
|被稽核人姓名|         |性别|  |行政职务|    |
|------|---------|-----|----|----|
| 任职时间 |    |主管工作|     |技术职称|    |
|------|-------------------------|
|      |                         |
|  工   |                         |
|  作   |                         |
|  业   |                         |
|  绩   |                         |
|      |                         |
|------|-------------------------|
|      |                         |
|  存   |                         |
|  在   |                         |
|  问   |                         |
|  题   |                         |
|      |                         |
|------|-------------------------|
|      | 优 秀 | 良 好 | 一 般 |  较 差  |
|  测   |-----|-----|-----|-------|
|  评   |     |     |     |       |
|  意   |     |     |     |       |
|  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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