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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7 生效日期: 2003-06-1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9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伊犁州计委《关于水利工程水价定价权限的请示》(伊州计价费(2003)45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政发(2002)11号)文件的规定,兵团与地方交叉供水和兵团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兵团有关部门意见后,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申请制定或调整水价的报告必须按照自治区计委、水利厅新计价费(2002)1237号文件规定办理。具体程序为:
  地方管理的涉及兵地交叉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地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在征求兵团驻该地方师级计委、水利机构的意见后,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兵团管理的涉及兵地交叉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兵团驻该地方师级计委、水利机构提出意见,在征求地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兵团计委、水利机构同意,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不涉及交叉供水的兵团团场内部的供水价格由所在团场提出调定价意见,逐级报兵团计划、水利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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