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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系统保卫部门对刑事、治安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8-03 生效日期: 1990-08-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第104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系统内部对刑事、治安案件的管理,有力地打击刑事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刑事案件立案范围。
  一、暴力犯罪案件。
  二、盗窃犯罪案件。
  三、其它案件:
  (一)应报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案件;
  (二)公安部(85)公发23号《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中规定应予立案的案件;
  (三)发案行领导交办的案件。



    第二条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管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案行按性质分别立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保卫部门报案。
  1、抢劫金库、运钞车、营业室、储蓄所(柜)的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200元以下的(含未遂案件);
  2、盗窃金库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200元以下的(含未遂案件);
  3、盗窃、抢夺、诈骗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200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行保卫处以重大案件立案,并指导发案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破工作:
  1、抢劫金库、运钞车、储蓄所、营业室,现金或有价证券数额达200元以上的;
  2、盗窃金库,现金或有价证券数额达200元以上的;
  3、盗窃、抢夺、诈骗银行现金、有价证券数额达2000元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行保卫处以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要及时赴现场指导工作,并于24小时报告总行保卫处:
  1、凶杀、抢劫造成职工伤亡的;
  2、抢劫银行现金或有价证券数额达1000元以上的;
  3、盗窃金库现金、有价证券数额达1000元以上的;
  4、盗窃、抢夺、诈骗银行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
  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的;



    第三条   分行保卫处立案的重大、特别重大刑事案件,须填写《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立案表》报总行保卫处。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须向总行保卫处报送结案报告。



    第四条   分行保卫处汇总本行系统季度刑事案件发案情况后,须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刑事案件季报表》。季度刑事案件统计截止日期为每季度末月底,报总行日期为下季度首月7日前,如本季度内未发生刑事案件,也要函告总行保卫处。



    第五条   重大治安案件管理范围:
  一、盗窃、抢夺、诈骗银行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200元以下的;
  二、丢失枪支弹药的;
  三、枪支走火的;
  四、重大安全事故,如丢失或被盗联行印章、密押、压数机、金库钥匙、凭证、票据等;
  五、运钞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六、重大火灾等。



    第六条   发生重大治安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至分行保卫处,特别重大情况,分行保卫处应及时报总行。分行保卫处每季度汇总情况,并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重大治安案件季报表》和刑事案件季报表一并报总行保卫处。



    第七条   各分行不得擅自更改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第八条   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根据本规定予以调整。
  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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