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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政府暨所属机关公务人员平时奖惩标准表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2 生效日期: 2005-07-1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人训字第09400972730号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就本府暨所属机关公务人员(以下简称本府所属公务人员)平时工作表现,作客观之考核,特依据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本标准表。

二、本府所属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工作勤奋,服务认真或改进工作方法,有具体事迹者。

(二)爱惜公物,撙节公帑,有具体事迹者。

(三)宣导政令,增进民众了解,有具体事迹者。

(四)办理各项业务竞赛或活动,圆满达成任务,有特殊表现或成绩优良者。

(五)热心公益,拾金不昧或其它与公务有关之行为,有优良事迹者。

(六)对上级交办事项,圆满达成任务,成绩优良者。

(七)拒受馈赠,有具体优良事迹者。

(八)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经参采获致具体成果者。

(九)办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优良事迹者。

(十)奉派参加三十人以下之训练,其成绩在人数之十分之一以内者;奉派参加超过三十人之训练,其成绩在人数之二十分之一以内者。

(十一)连续代理职务在一个月以上未满四个月,负责尽职,成绩优良者。

(十二)兼任(办)业务期间在三个月以上且未支领兼职酬劳,负责尽职,成绩优良者。

(十三)依相关规定处理眷舍,着有绩效且有具体事迹者。

三、本府所属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主办业务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领导有方,有具体优异事迹者。

(二)执行公务负责尽职,或主动为民服务,有具体优异事迹者。

(三)研究对业务有关之学术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经审查具有价值而采行者。

(四)执行紧急任务,或处理偶发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五)拒受馈赠,足为员工表率或品德操守优异,有具体事迹者。

(六)对上级交办重要事项,克服困难,圆满达成任务,着有绩效者。

(七)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经参采获致特殊优异成果者。

(八)办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特殊贡献者。

(九)连续代理职务在四个月以上,负责尽职,成绩优良者。

(十)兼任(办)业务期间在一年以上且未支领兼职酬劳,负责尽职,成绩优良者。

四、本府所属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诫:

(一)懈怠职务或处理失当,情节轻微者。

(二)言行失检,有损公务员声誉,情节轻微者。

(三)对属员疏于督导考核,致发生不良后果,情节轻微者。

(四)对公务保管不善,损失轻微者。

(五)对上级交办事项,执行不力,情节轻微者。

(六)不听长官命令或指挥,情节轻微者。

(七)旷职继续达四小时,或一年内累积达一日者。

(八)办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时程或其它违失情事,情节轻微者。

(九)代替他人不实签到(退),经查获属实者。

(十)稽延公务,情节轻微者。

(十一)宿舍管理或借用人员因疏于注意宿舍管理或维护,致有违规情事而发生损害者。

(十二)宿舍借用人调职或离职,未依规定期限内迁出宿舍者。

(十三)管理宿舍人员依相关规定执行不力或新发生之占用案件,未实时查报处理者。

五、本府所属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工作不力,或擅离职守,或因过失贻误公务者。

(二)处事失当或接受不当馈赠,有损机关声誉,情节严重者。

(三)对属员疏于督导考核,致发生不良后果,情节严重者。

(四)对上级交办事项,执行不力,情节严重者。

(五)违反有关法令禁止事项者。

(六)旷职继续达一日以上,未达二日,或一年内累积达二日以上,未达五日者。

(七)办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时程或其它违失情事,情节严重者。

(八)稽延公务,情节严重者。

(九)宿舍借用人将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转借、调换、转让、增建、改建、经营商业或作其它用途者。

(十)占用宿舍房地,且经通知拒不搬迁者。

(十一)管理宿舍人员,就宿舍管理有匿报或不予处理情形者。

六、本府得视奖惩事实发生之原因、动机及影响程度,一次核予一至二次之奖励或惩处。

七、本标准表奉县长核定及上级机关备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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