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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10-31 生效日期: 2001-10-31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适应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的需要,我局对《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实施办法》中的示范区条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印发给你们,请按本验收条件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


  为积极推进ISO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促进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区域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水平,凡符合本条件的可列入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一、适用范围
  本创建条件适用于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以下统称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验收工作。


  二、创建条件
  (一)基本创建条件
  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具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具有区域行政管理职能并对区内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负有管理职责,如管委会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等。
  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ISO14001标准为依据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应运行6个月以上,并通过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在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应根据本区特点提出并有效运行若干项示范内容。
  (二)各类开发区创建条件
  示范区创建工作应与环保政策、环保制度实施相结合,要将有关管理职能融于环境管理体系之中。开发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环保制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开发区应保持并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开发区区域水、气、声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
  开发区应具有污水收集和必要的处理系统等环保设备设施,环保设施运行率达100%,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70%,清洁能源利用率大于50%;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处置系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已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5%。
  开发区应鼓励区内企业实施ISO14000标准,从经济补贴、优惠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建立引导、鼓励、奖励机制。
  开发区内应有10%以上的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
  开发区应促进开发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区内GDP年增长率高于国家和当地GDP增长率,环保投资指数大于1.5%。
  开发区应提高区内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
  遵守国家对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
  遵守本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关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相关的规定。
  保持并健全自然生态系统。
  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有关要求。
  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区内污染源的污水、废气必须达标排放,垃圾分类收集、妥善处置。
  区内机动车(船)尾气排放必须达标,鼓励使用清洁燃料。
  应使用高效、低毒的杀灭病虫害的药剂,并尽量采用综合防治技术。
  对相关方进行风景名胜资源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共同保持名胜区的生态环境。
  对区内的潜在危害提出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
  风景名胜区应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区内组织实施ISO14001标准。
  对区内风景名胜资源与环境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维护。


  三、附录
  获得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国家环保总局将定期(二年一次)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持续符合本条件的示范区将撤销其国家示范区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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