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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加强税务代理发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0 生效日期: 1998-12-20
发布部门: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大注税管发[1998]8号
各税务代理机构:?
  为加强税务代理的管理和监督,结合税务代理机构年检反映出的问题,对税务代理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特做如下规定,望遵守。?   一、税务代理机构及其税务代理人员在收取税务代理费时,必须向企业(委托人)开具税务代理发票,不得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或“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以及其他类别的发票。开出的其他类别发票,企业有权拒付代理费,并且企业按发票支付的代理费也不得计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一经查实,视作违章,将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税务代理发票,经市地税局批准印制,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师协会统一管理、统一供应,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三、税务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购领、登记、保管、开具发票,如发生被盗、丢失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应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领购、保管、开具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不得开具上下联不符的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转借等,如有违犯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税务代理机构到管理中心购领发票时,应持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发票购领簿”和已使用完的发票,经交验后方可领购。每次只限领购2本(大所不超过5本)。?
  五、为加强源泉控制,自1999年1月1日起,在供应发票的同时,对已使用过的发票进行交验,同时按交验发票开具的税务代理费的全额缴纳3%的会费,如不缴纳,停止供应发票。?
  六、税务代理机构废业时,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到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发票审验手续,并加盖验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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