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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九八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01 生效日期: 1998-04-01
发布部门: 大连劳动局
发布文号: 大劳计字[1998]第98号

各区、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直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保持工资总量的合理增长完善和规范我市现行的工效挂钩办法,逐步建立起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新型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1998年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范围
  ㈠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原则上要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其中,对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经批准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含上市公司)以及经批准组建的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低于”)办法,由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量,报劳动部门审核备案。
  ㈡对经批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实行由企业劳资双方集体协商,企业董事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报劳动部门核准备案。
  ㈢停产、半停产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㈣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额指标挂钩办法。

  二、应坚持的几个原则
  ㈠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㈡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任务的,不论什么原因都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同时要相应扣减其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用于抵补流失的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㈢凡不属于国家政策调整造成企业效益下降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视同考虑。

  三、挂钩基数及浮动比例
  ㈠效益基数的核定
  1、新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挂钩的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财务决算数为基础,上年效益指标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进行核定。
  2、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的经济效益数为基础,并考虑以下因素进行核定;
  ⑴企业因消化被兼并企业亏损而影响的效益,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的视同部分,予以扣除。
  ⑵企业因增提折旧而影响效益,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的视同部分,予以扣除。
  ⑶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增加或减少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时,相应增加或减少经济效益基数。
  3、亏损企业控亏额指标按市政府下达并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控亏指标进行核定。
  ㈡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1、新实行工资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企业劳动情况年报表数字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应增减的项目进行核定。
  2、继续实行工资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以上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为基础,核增:
  ⑴上年度工资清算按政策规定实际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
  ⑵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成建制划入职工而增加的工资。
  ⑶其他应当核增的工资。
  核减:
  ⑴成建制划出职工的工资;
  ⑵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提前退休职工的工资;
  ⑶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到社会上的,包括进入市托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工资按上年核定的人均工资基数的90%核减;
  ⑷上年度工资清算按政策规定应下浮的工资或多提的工资;
  ⑸其它应当核减的工资。
  3、鉴于部分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企业,多年来由于核定的工资基数过高,企业又无消化能力,导致挂钩工资基数结余额度过大,不利于工资基金宏观调控的状况,从1998年起对这部分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适当进行调整。原则上以上年实际提取或发放的工资总额数为基础进行核定。
  4、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严重亏损或连续两年增亏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㈢浮动比例
  1、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浮动比例原则上按上年浮动比例核定。
  2、为理顺分配关系,保持企业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在提取新增效益工资时,继续采取浮动比例递减办法。计算公式如下:
  新增上浮工资增长率在12%以下的,应提上浮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增长率;
  新增上浮工资增长率在12—20%之间的,应提上浮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增长率×0.6+0.048);
  新增上浮工资增长率在20%以上的,应提上浮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增长率×0.4+0.088)。
  3、对于实行“两低于”办法的企业,当挂钩效益指标下降,计算下浮工资时,其浮动比例的使用原则上不得低于1:0.5。
  ㈣对当年按递减比例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的企业,其按递减比例少提的工资相应换算的挂钩效益不核入下年挂钩效益基数。

  四、其它有关问题
  ㈠实行工资挂钩或包干办法的企业,除经劳动、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及经批准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在成本中列支工资性项目。
  ㈡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限高企业,其年度工资总额的使用要严格控制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内。通过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大于工资使用计划额时,大于部分留作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欠。
  ㈢亏损企业工资总额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大劳计字[1996]144号文《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规定执行。
  ㈣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均须按市劳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布置要求进行年终财务清算。没有进行年终财务清算的企业,其上年提取的新增上浮工资不予核增,并等比例核增下年度工效挂钩的效益基数。
  ㈤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所属企业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及基数由各集团公司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劳动、财政或税务部门审核备案。
  ㈥对于部分工资储备额过高的企业要适当降低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比例,以保持适度的工资储备额度。即:
  工资储备额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的1/2时,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按40%提取;
  工资储备额超过核定的工资部额基数的2/3时,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按30%提取;
  工资储备额超过核定的工资部额基数1倍以上时,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按20%提取。
  企业应合理安排和使用工资储备金,并体现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
  ㈦各区、市、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所属企业的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由各区、市、县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汇总后于6月30日前分别报市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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