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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财物报废分级核定金额表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1 生效日期: 2005-05-1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授主会三字第0940003136A号

┌───────┬───────┬──────────────┐
  │依使用年限划分│依「一定金额」│ 核 定 权 责 划 分  │
  │       │       ├────┬────┬────┤
  │       │百分比划分  │审计机关│主管机关│经管机关│
  ├───────┼───────┼────┼────┼────┤
  │超过使用年限必│未达 50 %  │    │    │核定  │
  │须报废    ├───────┼────┼────┼────┤
  │       │ 50 %以上~未│    │核定  │拟办  │
  │       │达 100 %  │    │    │    │
  │       ├───────┼────┼────┼────┤
  │       │ 100 %以上 │审核  │核定  │拟办  │
  ├───────┼───────┼────┼────┼────┤
  │未达使用年限必│无金额之分级 │审核  │核定  │拟办  │
  │须报废    │       │    │    │    │
  ├─┬─────┴───────┴────┴────┴────┤
  │备│1.一定金额订为新台币 3,000 万元。           │
  │ │2.财产及物品之分类原则及使用年限,依行政院订颁财物标准分│
  │ │ 类及相关规定。                    │
  │ │3.金额以每件入帐原值为准。               │
  │ │4.未达使用年限须报废之财产 (每件以未达一定金额三十分之一│
  │ │ 者为限) 或物品,得于半年内以汇案批次方式办理。    │
  │ │5.主管机关指国民大会、总统府、国家安全会议、中央五院及院│
  │ │ 属各部、会、行、处、局、署、省政府、省咨议会、直辖市政│
  │ │ 府、县 (市) 政府及议会。               │
  │ │6.国防部所属单位之经管机关指各总 (司令) 部、军备局、总政│
  │ │ 治作战局及经国防部指定之单位或战区司令部 (战时依国防部│
  │注│ 所订规定办理) 。                   │
  └─┴────────────────────────────┘

注意事项:

1.各机关报废之财物应迅依据财产管理手册及物品管理手册之相关规定,妥为处理,其变卖所得价款应依相关规定解库,不得有故意报废堪用且未达使用年限之财物或迟延办理报废手续等情事。

2.各主管机关对于未达使用年限之财物报废案件,应加强严格审核。

3.各机关经管现金、票据、证券、财物或其它资产,如有遗失、毁损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损失之报损报毁案件,除个别特殊事项,征得审计机关同意者外,不得依据本表之程序办理,应依照审计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加予切实调查,并检具处理意见转请审计机关审核。

4.国防部主管作战及空投损失之范围,平时仅指武器、装备弹药等,战时则包含作战需用之各种财物,由国防部另订处理规定并征得审计部同意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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