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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行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5 生效日期: 1999-04-0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减轻农民负担高度重视。近几年我区各级党政、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牧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基本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之内,但农民负担反弹和社会隐性负担过重的问题依然是农村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农民合理负担坚持定项限额,保持相对稳定,一定三年不变。这是党中央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新的要求,也是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重大改进。为了全面推行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办法,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农业部农经发(1998)13号《关于全面推行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新疆实际,提出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行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到常抓不懈,要严格执行农民负担“定项限额,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办法,坚决取消向农民收费的评比、升级、达标活动,停止一切向农民收费的非生产建设项目,下决心把农民人均负担减下来,今年要求全区农牧民人均负担比上年减少30元。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行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
  一、全面推行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
  实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是减轻农民负担简便易行的有效办法。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这一办法的重要意义,按照农业部农经发(1998)13号《关于全面推行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将推行一定三年不变作为今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项重点,从1999年开始,以村为单位在全疆范围内全面推行,要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加强对一定三年不变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出成效。

  二、正确确定一定三年不变的计提依据
  根据中央减轻农民负担实行一定三年不变,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要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的规定,结合农业部《通知》精神和新疆农民收入增幅起伏较大的特点,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一律以农业部下达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的统计数字为准,以村为单位,以1995、1996和1997年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作为1998、1999和2000年三年的计提依据。以后每三年调整一次,均以村为单位,以前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数为基数计提。对1998年提留统筹已收取的超额部分,在1999年收取时抵扣。

  三、坚持定项限额搞好农民负担的预决算工作
  村提留与乡统筹费要分别确定数额,村提留数额必须占村提留乡统筹费总额的一半以上,并保持三年不变。各个项目的开支数额应由村和乡镇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自主决定,上级部门不得要求提高开支标准。村提留、乡统筹费预算方案一经确定,各方面都必须严格执行。村提留、乡统筹费数额确定后,要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并发放到户,公之于众。

  四、坚决控制向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
  在实行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之后,要控制好向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和中办、国办《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18号)要求,坚决把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全部停下来。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努力开展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减负部门,严格把关,不得出台新的向农民收费项目,也不得以共同生产费的名义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要做到收费、集资项目、标准、范围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继续实行农村“三乱”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认真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专项治理方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源头堵住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实行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是一项新的事关大局的工作,各级党政和各有关部门从现在起就要制定措施,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把是否真正实行了一定三年不变作为农民负担执法检查的重点,对不认真执行,随意变动的要严肃查处。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力度,加强对村提留、乡统筹费等集体资金的管理,防止平调、挪用集体资金和乡统筹费挤占村提留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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