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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直通客运业务收入清算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10-28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财[1999]140号
  目前,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下简称国铁、合资、地方铁路)间办理客运业务逐渐增多。为规范行业管理,维护各方利益,现对国铁、合资、地方铁路相互间办理直通客运业务,实行分段计费的收入清算办法规定如下:
  一、关于清算
  1.国铁、合资、地方铁路间开行的直通旅客列车,相互代收的旅客票价、行包运费收入应按车次、单位别进行统计,均列代收款。
  2.国铁各站代收的合资、地方铁路段的旅客票价、行包运费由收款铁路局于次月15日上缴部资金清算中心,由部资金清算中心在收到进款三日内向有关合资、地方铁路清算。
  3.合资、地方铁路代收的国铁和其他铁路段旅客票价、行包运费,由合资、地方铁路按日向提供客运票证的接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清算,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取得的清算款分别按管内、直通列运输收入(其中卧铺订票费10元列客货运服务收入)。
  4.国铁、合资、地方铁路间开行的直通旅客列车使用担当方自筹空调车底时,上浮票价按部有关规定核算与清算。
  5.软票费列车票发售方收入,票价中的车站候车室空调费随票价列国铁收入。
  6.到站补收的无票旅客票价及旅客携带品超重运费归查补方收入,互不清算。
  7.列车内补票的旅客票价收入及超重运费归列车担当方收入,互不清算。
  8.清算双方办理清算时,均应按附件格式编制结算表。为鼓励代收方的积极性,债权方应向代收方支付一定的代办费并签订协议,同时抄报部财务司、资金清算中心,债权方支付和代收方取得的代办费应按规定列支和使用。
  二、关于费用补偿
  1.国铁担当的列车,通过或进入合资、地方铁路时,合资、地方铁路应按实际完成的千辆公里及铁道部公布的单价向列车担当局补偿车辆费用。
  2.合资、地方铁路担当的列车,在国铁和有关铁路段运行时,由国铁和有关铁路按实际完成的千辆公里及铁道部公布的单价向列车担当方补偿车辆费用。
  3.合资、地方铁路与接轨的铁路局间直通客车机车交路清算,提供服务方向接受服务方按实际完成的总重吨公里和铁道部公布的相邻局单价进行清算。
  4.涉及互补劳动的各方间均应签订清算协议。各铁路局从合资、地方铁路方取得的互补劳动清算款列客运其他收入。
  三、关于监督检查
  铁路局、铁路分局收入部门对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使用其所提供的客运票证及代收国铁旅客票价、行包运费的会计核算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统计部门对合资、地方铁路提供的资料、依据有权进行核查。
  国铁、合资、地方铁路间办理直通客运业务清算时,双方应签订清算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清算。未按规定清算时,依照《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规定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发现清算数据不符时,部财务司、资金清算中心有权进行检查、核实,对不及时、不按规定上缴进款的铁路局要等额扣罚,对伪报、截留收入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四、关于上下分离试点列车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上下分离总体方案,对少量合资、地方铁路担当的进入国铁的直通旅客列车进行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列车),具体车次另文规定。试点列车进款收入按下列办法进行清算:
  1.试点列车所售全部票款归合资铁路方。
  2.所售试点列车票款实行统一清算,有关客票发售及具体清算要求部另文规定。
  3.合资、地方铁路方应根据试点列车的实际工作量向所经过的国铁有关铁路局支付机车使用费、基础设施使用费、热线资源利用费、列车开行服务费等费用。
  上述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铁道部制定公布,合资、地方铁路方应与有关铁路局签订支付费用协议。
  4.试点列车的旅客发送量、周转量应单独统计,不再作为铁路局营业收入清算的工作量,统计办法由部统计中心另文公布。
  五、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开行未按分段计费的有关列车票价全部列运输收入,合资、地方铁路段收入由部根据确认的工作量统一清算。前发文电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直通客运收入结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份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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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代  收  款   |抵扣 |         |
  |项目|清算月份|车次|--------------|   |  清算款净额  |
  |  |    |  |旅客票价|上浮票价|行包运费|代办费|         |
  |--|----|--|----|----|----|---|---------|
  | 1| 2  | 3| 4  | 5  | 6  | 7 |8=4+5+6-7|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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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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