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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政法司、通关司关于下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02 生效日期: 1998-12-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发布文号: 政法[1998]20号

通知

天津上海、黄埔、深圳、大连、乌鲁木齐、满洲里海关:
  海关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系统已经开发完毕,并经部分海关试点运行。根据总署安排,本系统于12月1日开始试运行,并于1999年1月正式在国家指定的7个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运行。凡属一般贸易进口并纳入公安部门实行牌照管理的进口汽车全部进入网络管理。为保证网络畅通,规范作业流程,加强内部管理,现将《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下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2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为网络试运行期间。为防止发生错漏,试运行期间实行计算机、手工双轨作业制度,各关仍应将海关签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情况列表造册,并将纸面及电子数据专递总署。
  二、为保证系统管理的规范、统一,各业务现场必须按《规程》和系统的要求操作,各海关不得自行修改程序。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各关及时向总署政策法规司和通关管理司反映。
  三、凡在实行计算机管理之前各关开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出现填写错误,要换发新证的,对换发的新证仍采取手工填写方式,并将修改情况列表在下月6日之前专递总署,对换发新证的,不纳入计算机管理。
  四、各关可根据《规程》的要求制订各岗位的实施细则。

 
附件: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管理,规范海关签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作业流程,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管理,保证进口汽车《证明书》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建立〈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通报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系统适用于国家指定的7个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对一般贸易进口汽车签发《证明书》的管理。

 
第二章 作业流程


  第三条 国家指定的7个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海关在办理进口整车结关手续后,由现场验放人员在系统中录入汽车发动机号、车架号、排气量(注:载重车此项可填写吨位)、出厂日期(注:此数据项非必填项)、件数,系统自动产生联系单号,现场查验人员审核无误后,打印《〈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签字后将《联系单》封入关封交给货主作为海关签发《证明书》的纸面凭证。
  第四条 货主持《联系单》及进口汽车的全套单据到7个直属海关总关办公室或监管部门申请海关准予签发《证明书》。签发人员审核全套纸面单据无误后,从系统中调出该《联系单》,经与纸面单据复核后,输入已事先在系统中登记过的《证明书》编号,并打印《证明书》。货主凭此证明作为向公安部门申领汽车牌照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如签发人员发现签发的《证明书》有误,属《证明书》打印错误的,需选择《证明书》作废,将该份《证明书》作废,并重新产生新的《证明书》,不允许在错误的《证明书》上进行修改。属《联系单》所列数据错误的,签发人员不得擅自修改,需将该《联系单》退回原签发《联系单》的现场验放人员修改后,再凭修改后的《联系单》签发《证明书》。
  第六条 系统或网络出现故障不能使用时,现场监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恢复手工作业程序,待故障排除后补报数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7个海关总关办公室或监管处统一负责进口汽车《证明书》的领用、管理工作,并由指定关员专职负责证明书的签发、保管。验放业务现场负责按系统的要求填制《联系单》。上述两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程序出错、数据丢失或网络故障等技术问题,应及时与技术部门联系。技术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查明属全国海关网络问题,应及时与总署信息中心联系。
  第八条 业务部门对系统的建议和完善意见应商技术部门后集中上报总署政策法规司和通关管理司,并由总署统一负责对程序的维护、完善。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程》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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