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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级中等学校继续招收部分收费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23 生效日期: 1994-05-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财政局、物价局,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为了进一步缓解我市高中阶段教育经费紧张状况,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今年我市高级中等学校继续招收部分收费生,占计划内30%。 
  收费标准: 
  中专学校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 
  技工学校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400元; 
  职业高中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300元,普教系统独立设置的中专学校(不含中师)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 
  成人中专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300元。 
  普通高中在计划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招收部分收费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300元。 
  收费标准一律登招生简章(明码标价),公布于众。招收收费生所收取的款额要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公用经费的支出;对所收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将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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