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办发[2001]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物价局:
价格鉴证,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同时也是一项很强的公益性事业。最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以国清(2000)3号文件印发了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计经调(2000)1786号文件予以转发。为进一步搞好我省价格鉴证工作,规范价格委托程序,提高结案率,促进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对价格鉴证机构提出的“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强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市、县(市、区)可各设立一处价格鉴证机构,为专司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事业单位,价格鉴证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价格认证中心”。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时,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及标的物变现拍卖底价鉴证的,都应由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
二、专司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机构所需经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鉴证机构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其他涉案物品鉴定费用,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按标准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价格鉴证工作范围:接受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仲裁、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办理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及经济纠纷中涉及到的标的物价格鉴证认定业务,其中涉案标的物涉及房地产、土地等价格的,鉴证结果有关部门应予认可;受理社会经济活动中价格行为合理、合法性鉴证认证业务。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进行清理、整顿和调整。凡是名称不规范的,要报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更名;凡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的,自本通知下达后一个月之内必须与挂靠的物价部门彻底脱钩。其改制和资格的认定,比照全国和省有关管理部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后的价格鉴证机构,要重新向省申报机构资质。从事价格鉴证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资格证》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证》两种资格证书。鉴于价格鉴证工作兴起时间短,队伍扩张快,专业人员不足的状况,目前只有后一种资格,还未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0)874号文件规定,两年内可暂时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对价格鉴证人员的要求进行调整。
五、价格鉴证直接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联合下达的法发(1994)9号、计办(1997)808号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省物价局联合下达的鲁高法发(1994)19号、(1995)28号、(1999)1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事,凡是不符合文件要求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六、各级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委托和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杜绝司法委托和价格鉴证的随意性和违法违纪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加强对司法委托和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的要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