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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3 生效日期: 2005-12-13
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岳政发[200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的规定
  为了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按照规范有序的要求,对中心城区(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的户口迁入加强管理,在增加城市人口、扩大城市规模的同时,注重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条 在市中心城区拥有一套通过房产部门合法交易的商品房、且有合法稳定的生活来源的人员,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条 在市区投资兴业拥有5万元以上的经营固定资产、且有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两年以上的纳税记录的人员,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 各类聘用或劳动用工2年以上、办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缴纳“三金”等相关手续的人员,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投靠子女的“三投靠”人员,凭合法有效证明,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在外地工作的退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及中途退学等人员回原籍落户,凭原迁出地派出所证明等合法有效证明,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条 公务员录用、人事调动、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方面的入户人员,按岳政发(2000)16号文件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符合第二、三、四条规定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原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出具迁出介绍函,接受居住地居(村)委会初审并出具接收入户函,经区政府或管委会户籍管理机构审核后,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证明到公安机关设在市政府公开办证厅的服务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符合第五、六、七条规定条件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证明,按户籍管理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九条 对城乡结合部区域(包括岳阳楼区所辖的梅溪乡、郭镇乡、新路口办事处、北港办事处、洛王办事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通海路管理处、康王乡、三荷乡、西塘镇,南湖风景区管理的湖滨园艺场)户口迁入从严控制。
  第十条 户口迁入城区的人员不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宅基地或购地建私人住宅,有购房需求的必须到住宅小区购买商品房。
  第十一条 严格户口迁入资质审验,不符合进入市区落户条件而接纳落户的,一经查实,注销所办户籍关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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