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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赤水市石堡乡乱砍滥伐天然林事件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9 生效日期: 2001-04-29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1]5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3月14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记者深入赤水市石堡乡采访了该乡砍滥伐天然林事件后,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批示省林业厅迅速查情此事。省林业厅即派调查组赴现场进行调查。调查证实,赤水市石堡乡采伐天然林,严重违反了国家保护天然林政策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严重的森林资源破坏和极坏的社会影响。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保护天然林政策,保护好我省生态环境,教育干部群众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根据省人民政府指示,现将省林业厅《关于赤水市石堡乡采伐天然林间用的调查报告》印发给你们,在全省给予通报。省人民政府要求:
  一、我省各级政府(地区行署)、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赤水市石堡乡乱砍滥伐天然林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认识;要进一步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严格依法管理森林资源,确保天然林保护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顺利实施;要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森林保护意识。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保护天然林的法规和政策,坚决停止对全省所有的天然林进行商品性采伐。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为禁伐区的,要停止一切采伐活动;对区划为限伐区的,要严格控制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和采伐量,严禁借抚育间伐之名行主伐之实;对商品林的采伐,必须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凡在伐区调查设计中弄虚作假、违反规程和作业设计的,一律按滥伐追究责任。要坚决清理整顿天然林保护区内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厂(点),坚决关闭以天然林为原料的加工厂(点)。要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加大对木材运输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违法经营、运输木材行为,堵住违规采伐木材的运输、销售和加工渠道。铁路、交通等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对木材运输的检查工作。

  三、各级监察和林业部门要认真贯彻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林业厅《关于违反大然林资源保护法规政策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省纪发[2000]6号)对本辖区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尤其是党政机关、林业部门等违反规定批准采伐天然林的,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社会上发生的滥伐盗伐天然林案件,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赤水市石堡乡采伐天然林问题的调查报告
  3月14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记者深入赤水市石堡乡采访该乡乱滥伐天然林事件后,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批示我厅迅速查清此事。我厅立即派出调查组于3月21日至24日到现场进行了调查。调查证实,赤水市石堡乡伐天然林,严重违反了国家保护天然林政策,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和森林资源损失。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石堡乡位于赤水市东南部,与四川省合江县福宝乡交界,距赤水市90公里。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市计划局、市林业局三次共下达商品材计划450立方米给该乡,均规定不得在生态脆弱区、水库周围、河流两侧、自然保护区安排采伐;只能用于人工林的抚育间伐,已区划为重点生态区的不得安排抚育间伐;禁伐任何树种的天然林。
  石堡乡政府得到采伐计划后,为了照顾红顶村筹集资金修建进村公路,同时为了完成乡的税收任务,将445立方米采伐计划指标安排给该村。其中抚育间伐100立方米的计划,经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认为该乡无人工林抚育间伐对象,又不能浪费计划,决定将抚育间伐改为择伐。该乡445立方米采伐计划共办理了6张采伐许可证。乡林业站将其中的214立方米采伐计划报告市林业局,伐区作业申请表明树种来源为天然林,该局林政科办证员在未经局领导审批的情况下,以卫生择伐和风倒木、翻根木填发了两张采伐许可证,出材量150立方米。
  刚开枪对,是村组自行组织采伐,由于大中山、平家湾、老窑房三个采伐区距乡政府约15-20公里,山高坡陡,不通公路,采伐、运输困难,生产成本高,便采伐计划承包给四川省合江县个体经营者武义南、刘世超采伐。武、刘为追求经济效益,缩短运距,直接架高空索道将木材运到四川销售,由于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证,被群众举报。2000年11月,遵义市林业局接到举报后,曾行文要求赤水市林业局查处。赤水市委、市政府同期接到举报,也批示市林业局组织查处。遵义市、赤水市林业局林政科、森林公安科先后三次到现场调查,对个体经营者无证运输处以100元的罚款,与此同时,赤水市林业局决定将全市乡镇商品材的采伐审批权收回。
  经调查组现场察看和市林业局初步调查认定,三个伐区均存在超证采伐现象,采伐树种主要为马尾松,也有少量杉木和阔叶树。木材老板为追求经济效益,均择伐大径级材,伐桩直径一般40厘米左右。伐区到处是成片被压倒的树木,林相非常零乱,破坏极为严重。
二、造成乱砍滥伐事件的原因
  根据调查证实的情况,调查组和赤水市委、市政府对此事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一致认为:
  (一)1998年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禁止采伐天然林的政策出台后,赤水市虽然按中央和省的要求,对禁止采伐天然林的政策进行了传达贯彻,但由于深入学习、理解不够,认识不高,宣传教育做得不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认识不到位,有的甚至认为“阔叶林才是天然林,松杉可以采”。
  (二)赤水市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集体林商品材采伐审批及采伐许可证发放权下放到乡镇,而林业工作站属乡镇领导管理,这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不利于加强对林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天保工程实施后,又未能及时调整,致使上下工作脱节。该市编制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虽已划定禁伐区、限伐区和经营区,但未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小班。乡村干部、林政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天然林、人工林概念模糊,禁伐区、限伐区、经营区概念不清,法制观念淡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采伐方式,将采伐计划安排在天然林区。
  (三)个体木材经营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山收购,且超计划采伐,所有木材均未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森林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林业部门、乡政府和林业工作站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进行伐前、代中、伐后的监督,并且接举报后查处木材经营者未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罚代法,严重失职,致使承包人在长达10个月的采伐期中实施掠夺性采伐以及无证运输木材。
三、采取的处理措施
  为了打击犯罪和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赤水市委、市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成立两个专案组,开展对违法违纪林木采伐商和有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
  立案侦查木材采伐商专案组。由市公安局和林业公安部门抽派专人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对承包采伐的犯罪嫌疑人立即立案侦察,迅速追捕归案,依法予以严惩。犯罪嫌疑人已外逃,抓捕未果,目前赤水警方和四川合江警方仍保持紧密联系,安放“耳目”,一旦发现立即拘捕归案。
  有关人员责任调查专案组。由市纪委、监察局组织专门调查组,立即对此事件进行严肃认真调查,对负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不论涉及到谁,坚决一查到底,并按照党纪国法从严惩处。责令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林业局、石堡乡政府及林业站写了深刻检讨。目前,市林业局分管林政工作的副局长,石堡乡乡长和分管林业工作的副乡长已停职检查;专案组对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林政干部、当时石堡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乡长、林业站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事发村党支部书记和村长等人员在此事件中应负的党纪政纪责任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现专案组已查清了各自应负的责任,即将研究给予严肃处理,其中已首先对林业局林政科长、石堡乡林业站站长给予了撤职处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规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切实有效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到人,防止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一是改进了林木采伐“一本帐”计划分配管理办法。将过去采伐计划单一的分配改为由各乡镇根据本地的资源状况和森林经营分类区划规定报出年度采伐计划,经市林业局党组研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计划局下达执行,并实行林业局、林业站、林业公安派出所监督执行的计划管理办法。二是狠抓林木采伐源头管理。制定了林木采伐责任追究制度,设立林木采伐监督管理员并签订伐区监督管理责任状。健全伐前作业设计层层报批制度,严格实行伐前山场号树定株采伐制度、伐中跟踪检查监督制度、山场伐倒木材集堆检尺和伐区检测验收制度。三是加大流通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办理木材运输证程序,有效控制木竹来代计划及其来源。严格执行凭证运输制度,加强对木材检查站及其检查人员的监管工作,建立了木材检查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筹备建立林政执法稽查队,加强对林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森林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天然林保护政策、生态建设的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在乡镇干部和林业系统干部职工中广泛开展“一法两条例”等林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学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
  (四)责令石堡乡对采伐迹地立即进行补植补造。从3月27日起已组织了30人进山,对3个优区的林中空地进行了补植补造,补植面积为23.57亩,补植株数474株,初植成活率达95%以上。
省林业厅
20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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