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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门地产业商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9 生效日期: 2006-04-18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会议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附则

葡文名称为“Associa??o do Sector Imobiliário de Macau”

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Sector of Macao”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于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2档案组内,编号为90号,有关修改之条文内容如下:

 

澳门地产业总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澳门地产业总商会;葡文名:Associa??o do Sector Imobiliário de Macau;英文名:Macau Gener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九日成立于澳门,曾经用名:澳门地产交易商会,澳门地产商会,澳门地产业商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拥护基本法,支持一国两制,关注社会经济事务。通过组织和开展各种活动——发挥行业优势,增进交流与合作,促进同业之团结互助,维护本会会员之正当权益。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238-286号建兴龙广场15楼H、I、J、K座。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从事房地产建筑业投资、发展、代理之同业,愿意遵守本会会章者,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别有:附属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商号会员及个人会员四种。

(1)附属团体会员:澳门地产业总商会(附属)慈善基金会、澳门地产业总商会(附属)澳门物业代理商会。

(2)团体会员 :澳门地产专业协会、澳门地产建设商会。

(3)商号会员:凡领有澳门政府发出之不动产买卖及地产建筑业投资、发展、代理之营业税牌之商号或公司,经一会员介绍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商号会员(但不可与经已入会之商号会员公司名称有同名同音),经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发给商号会员证方得成为会员。每商号会员可委派指定一人为代表,如代表人有变更时,应由该商号或公司具函申请更换代表人,并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方为生效。

(4)个人会员:凡从事不动产买卖和地产建筑业投资、发展、代理之个人,由一会员介绍两名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

(5)本会会员不能参加本澳同类性质商会为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1)新会员入会必须超过六个月后才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2)对会务有批评及建议之权。

(3)享有本会举办之福利及各项会务活动之权。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会章及决议。

(2)推动会务之发展及促进同业间之团结互助。

(3)缴纳入会基金及会费。

第八条 会员凡欠交会费超过十二个月,其间经催收仍不缴交者作自动退会论。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会章破坏本会之行为者,得由理、监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书面劝告或开除会籍之处分。如属自动退会或开除会籍者,其所交之基金及各项费用概不发还。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会员大会由主席团主持,而主席团则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各一名组成,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之产生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并经每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之议程及修改章程议案须由常务理事会、常务监事会联席会议草拟制定及通过。会员大会之职权为修改及通过会章、制定会务方针、检讨及决定本会之重大事宜。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等。

第十二条 理事会、监事会为会员大会休会后之最高权力执行机构。理事会 负责管理会务,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监事会负责检查日常会务工作及监督财务。本会管理架构由理事会: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理事及监事会:正/副监事长、监事等组成之。

第十三条 在本会换届选举前六个月,理事会、监事会必须负责制定及通过选举法则和成立选举相关委员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监事会之候选人产生,必须由常务理事会及常务监事会组成之提名委员会通过推选提名,再将候选人名单提交经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会长卸任后,则为本会永远会长。

第十五条 参选会长之候选人必须为本会永远会长、现任会长或副会长之人士。参选副会长必须为现任副会长或曾经担任本会副会长或现届聘任之荣誉会长及现任正/ 副理事长、正/副监事长之人士。参选人士须向理事会提交辞去本会现任职位之书面辞职书,并经理事会通过接受,方可参选。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八至十人(包括常务副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由会长组互选产生。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并参加理事会及协调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务,如会长因离职或辞职则由常务副会长递补之,常务副会长如因离职或辞职由会长组互选产生递补之。副会长空缺之候选人则由理、监事在正/副理、监事长中提名,并在理、监事联席会议上互选产生递补之。理、监事长空缺之候选人则由理、监事在副理、监事长及各部部长中提名,并在理、监事联席会议上互选产生递补之;副理、监事长空缺之候选人则由理、监事在各部正/副部长、监事中提名,并在理、监事联席会议上互选产生递补之,依次类推。

第十七条 理事会之理事成员,互选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八至十人,以及秘书、财务、会员拓展、协调、公关、联络、经济、信息、福利、康乐、总务等部门,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1-3人。理事会全体成员总人数由39 -55人组成(理事会成员人数之上下限及总人数须为单数)。日常会务工作由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协助之,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依次代其职务。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之监事成员,互选产生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3-7人及监事3-9人,监事会总人数由7-17人组成(监事会人数之上下限及总人数须为单数)。监事会负责检查日常会务工作及核查全部收支项目,监事长缺席时由副监事长依次代其职务。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及各部部长组成之,常务理事会召集人由会长或理事长任之。常务监事会由正/副监事长组成之,常务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长任之。

第二十条 理、监事会成员如连续六个月缺席会议者,经书面通知而没有合理解释者作自动请辞,其职位在理事与监事联席会议选举产生递补之。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为推动及发展会务,由理事会成员提名,经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通过,敦聘社会上有资望之热心人士为本会名誉会长或名誉顾问等职务。

第二十二条 对本会有特殊贡献者,由理事会成员提名,经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通过,可聘为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或荣誉顾问,上述人士必须是本会会员。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和推动会务,加强与本澳各界的交流和互动,本会由永远会长、现任会长、副会长等组成会长委员会。由现任会长任召集人,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必要时由现任会长召集会长委员会会议,每次会议可以邀请在本会担任名誉、荣誉职务的社会贤达、知名人士参加。并可由会长委员会因应会务活动的需要,选出会长委员会主席,以主持会务专项活动。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召开须由会长会同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通过,并由会长召集之,开会日期必须提前十五天以挂号信方式通知。可在会庆日举行,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大会平常每年召开一次,但如若有过半数会员联名提交书面要求或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合共超过三分之二的理、监事成员联名提交书面要求召开会员大会,并经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出席人数三分之二成员通过,得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举行时,出席人数必须有超过全体会员人数之一半参加方得举行。如遇不足此数则可依召开时间顺延半小时,如仍不足,则可作合法举行正常讨论。如遇有表决问题,则须有出席之四分之三人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规定特定多数者除外。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之,每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监事成员参加方得开会。如有特殊情况,理事长提出召集,或经五名常务理事或以上者书面联名提出请求时,则可增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理事长召集之,每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得开会。

第二十八条 常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之,每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监事会成员参加方得开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永远会长、现届聘任荣誉会长出席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有发言权及表决权。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会员入会须缴纳入会基金费澳门币伍佰元正,会员每月月费澳门币伍拾元正。

第三十一条 本会如有特别需要时得由理事会、监事会联合组织筹募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自动当选为本会(附属)慈善基金会之名誉主席和本会(附属)澳门物业代理商会之会员大会主席。

第三十三条 本会(附属)团体会员之章程修改权、解释权属于澳门地产业总商会理、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之修改权属于本会会员大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任何条款之解释权属于澳门地产业总商会常务理、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二零零五年九月三日第二十四次会员大会通过并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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