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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伪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4 生效日期: 2007-03-1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
发布文号: 政保发[2007]2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武警部队司令部军(警ぉ务部、政治部保卫部、联(后ぉ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ぉ、交通厅(局、委ぉ:
  2006年7月以来,军地有关部门共同部署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打击盗用、伪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鉴于目前仍有大量被盗军车号牌没有追回,一些地区盗用、伪造军车号牌问题仍很突出,为从根本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经军委、总部首长和公安部、交通部领导批准,决定将专项斗争从即日起延长半年左右时间。现将进一步严厉打击盗用、伪造军车号牌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提高抓好专项斗争的思想认识。盗用、伪造军车号牌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败坏军队形象和声誉,而且扰乱国家经济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军地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打击盗用、伪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抓好工作落实。
  二、要采取多种措施把专项斗争引向深入。对利用网络、手机短信、街头小广告等制售假军车号牌的,军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专门措施,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公安机关要发挥社会面控制能力强的优势,对假冒军车经常出没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汽修厂、运输市场等进行调研,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进行筛查,发现假冒军车线索及时通报军队有关部门,采取军地联合执法方式,实施精确打击。对正常行驶的军车,坚持军车军查原则,由军队警备和军车监理部门负责检查。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发现有证据证明悬挂盗窃、伪造军车号牌的假冒军车,要依法查扣,及时通报军队有关部门;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军队处理;属非军队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军地在专项斗争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统一报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三、要把打击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专项斗争的重点。根据军队有关文件规定,非军队装备的10吨(不含ぉ以上大吨位运输车不得使用军车号牌。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对悬桂军车号牌载重量超过10吨(不含ぉ的大吨位运输车(军队装备的坦克等履带式重装备运输车辆除外ぉ,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一律滞留车辆,通知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查清号牌真伪、车辆来源。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处理。
  四、要依法规范处罚标准和程序。查扣的涉案人员和车辆,要从重从严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ぉ9号ぉ等法律法规立案侦查,所扣车辆随案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劳动教养。属超限超载、无证从事道路运营的,要依据《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从重处罚。属走私、拼装、报废的车辆以及通知当事人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予以收缴。有合法手续的车辆,在查清号牌来源,由军地有关部门对涉案人员作出处罚后,将车辆返还车主。指定的车辆保管单位可收取车辆停放和保管费,收费标准由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要发挥科技手段作用提高打击效能。军地各执法部门要共同探索数据交换和情报信息共享的途径方法,充分发挥公安网、城市交通监控管理系统、高速公路监控管理系统、养路费稽查系统、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监控管理系统的作用。军队发现的被盗车辆号牌,定期在公安网上发布查缉。重点地区高速公路收费站、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点逐步建立完善监测报警系统及相关处置机制,形成打击假冒军车的监控网络。
  六、要通过舆论宣传教育和发动群众。各执法部门要多向新闻媒体介绍专项斗争情况,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揭露盗用、伪造军车号牌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教育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要宣传专项斗争中涌现的典型人物和事迹,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全国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要经常分析形势,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并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法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军区和武警部队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在认真筹划做好重点地区专项斗争工作的同时,研究部署在其他地区滚动展开的步骤措施。各地公安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对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案件和线索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深挖细究,一查到底。军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防止发生各自为战、相互扯皮甚至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并将下一阶段工作安排报全国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总参谋部军务部
总政治部保卫部
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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