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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1 生效日期: 2000-08-21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针对我省重特大交通事故屡屡发生,超速、超载、超员等严重危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违章行为屡禁不止的严重局面,为维护道路交通和治安秩序,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创建良好的交通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各类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车人、行人、乘车人等交通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贵州省高等级汽车专用公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到遵章守纪,共同维护交通秩序,保安全,促畅通。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对于违犯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按记分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予以记分。

  二、无驾驶证驾驶车辆的,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二百元。
  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二百元,并处吊扣驾驶证六至十二个月。

  三、驾驶大型客车必须持有准驾车型为“A”驾驶证;驾驶十二座以上营运性小型客车,驾车人须分别持有准驾车型为“A”、“B”、“C”的正式驾驶证和《客运车辆准驾证》,对无上述驾驶证或无《客运车辆准驾证》驾驶客运车辆的,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二百元,并处吊扣驾驶证六至十二个月(《客运车辆准驾证》限于本省籍客运车辆)。

  四、驾驶九座(含驾驶员)以上营运客车必须严格遵守车辆装载规定,按行驶证核定定员载客,凡严重违章超载,超过行驶证核定定员20%以上的,必须卸客转运,退还票款,对驾驶员处伍百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外省籍过境客车罚款限额每人为伍元)。

  五、驾驶未经检验合格营运客车的,对驾驶员处罚款伍拾元,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由此引发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六、严禁酒后驾车。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五十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二百元,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七、严禁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载客。违者,处伍拾元罚款;凡无证驾驶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的,对驾车人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二百元。

  八、严禁车辆超速行驶,对超速行驶的驾驶员,处伍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由此引发交通事故的,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九、严格疲劳驾驶客运车辆,对疲劳驾驶者要强制休息,直至恢复充沛精力后方可放行。

  十、各类机动车辆在划有交通标线的道路上行驶,必须按标线的指示行驶和按规定变换车道,不得互占车道,遇红灯信号或因故发生堵车时必须依次等候,严禁趁空隙左右窜行,违者处伍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由此引发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十一、严禁机动车乱停、乱放,或随意在道路上停车上下乘客,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六至十二个月,由此引发交通事故的,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或两次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终身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十三、办理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时,单位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产权属个人所有的车辆不得以单位名义入户,违者严格按照《贵州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 条规定处理。

  十四、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人力板车)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规定。违者,处伍元罚款或者警告。

  十五、行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规定,违者,处伍元罚款或者警告。

  十六、乘车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规定,违者,处伍元罚款或警告。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车发生爆炸、火灾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严禁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违者按《贵州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 条规定,处伍百元罚款,并暂扣车辆直至查明车源。如属涉嫌盗抢车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一经查获,必须收缴牌证,强制报废,对单位和当事人处伍仟元罚款,并将报废车辆就地解体,强制报废。

  十八、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执勤民警,必须依法行政,文明执勤,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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