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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5 生效日期: 2006-04-25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市政办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切实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抑制失业率过快攀升,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失业保险制度建设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市政发[2006]6号)要求,密切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要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总体安排,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抓好落实。要定期研究解决失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切实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
  二、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地区和部门扩面征缴责任制,确保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当前,扩面工作刻不容缓,扩面重点是应参保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劳动保障、财政、人事、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与社保经办机构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广泛动员,深入细致开展工作,切实将应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一)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失业保险扩面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行政,加大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监察力度。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要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费征缴力度,提高工作效率。
  (三)财政部门要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拨付资金到户、到位。
  (四)人事编制部门要在事业单位年审登记、核定工资时督促应参保事业单位参保缴费。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工商年检、企业注册登记等环节,依法动员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尽快参保。
  (六)税务部门要在税务登记时加强对私营企业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监督。
  三、及时为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失业保险费合并征收,同步推进”的办法,强化征收,及时为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一是已在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其同时申报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足额缴纳保险费。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合并征收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分别记账。
  二是已并轨的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期间不进行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再次失业后,连同以前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三是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失业前3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短期就业期间,每次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满1年,但累计满1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期限计算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筹措和积累资金,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地方,应采取动用滚存结余、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由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补充、地方财政补助、银行贷款等措施办法,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发放。
  五、严格审查,认真审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
  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核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失业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对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委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月核实相关情况,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建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公示制度,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经严格审核后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各级社保机构凭《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现阶段下列人员不能享受或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人员。
  (二)与街镇乡劳动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且协议期未满的人员。
  (三)其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四)应征服兵役的人员。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六)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人员。
  (七)在公益岗位上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八)已享受培训补贴,并实现了再就业的人员。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如实说明本人求职就业情况的人员。
  六、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各县(市)区要抓好国家和省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要着重落实好国家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部门要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实名登录和动态管理,做好接续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等相关服务工作。要搞好资金调度,保证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需要。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落实的,相应扣减再就业补助资金。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工作机制的作用。对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要变被动保生活为积极促就业。
  七、加强调控,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加强对企业裁员的管理和调控,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办法,稳定就业;对有条件的企业,应鼓励其实行内部退养政策;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严格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裁员,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年度内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或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的,应提前30日向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裁员,否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停保手续,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不予办理裁减人员的失业保险手续。裁员单位需新招用人员的,要优先在本单位已裁减人员中录用。企业在招用人员时,对录用失业1年以上人员超过新录用人员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再就业优惠政策以及信贷等方面的支持。
  八、搞好测算,建立失业保险预警和失业监测制度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及缺口情况的测算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失业保险基金余缺情况。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不足2个月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社会保险公司备案。要加快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建立失业监测分析制度,为各级政府决策及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九、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就业与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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