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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6 生效日期: 2000-06-06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紧急重大情况,是各地、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是正确应对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但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同程度存在迟报、漏报、甚至瞒报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的现象,致使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不能及时掌握信息,影响对重大情况和事件的及时处理。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
  当前,我省政治、经济形势是好的,改革开放和各项建设事业稳定发展。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中,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往往会引发一些紧急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各地、各部门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克服麻木不仁、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官僚作风和怕捅漏子、怕影响政绩的错误思想,进一步转变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和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抓实这项工作。各级领导要亲自过问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事件的苗头,并采取应对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责任制
  (一)凡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重大灾情、疫情和其他紧急重大情况,发生地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尽快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跟踪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事情处理完毕。
  (二)省有关部门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紧急重大情况时,必须同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并注明已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三)为确保报告时效,一般情况下,重大紧急情况经各地、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即可上报;特别紧急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值班人员可在向本地或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紧急重大情况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渠道的畅通,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由于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的,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五)重大紧急情况可通过传真、电话报省人民政府值班室(联系电话:6892455、6827082,传真电话:6825445)。
  (六)各地、各部门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完善的重大紧急情况收集、处理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并选派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充实到值班岗位。要加强对值班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其综合能力。要不断改善紧急重大情况信息的处理方法和传输手段,确保报告及时、信息通畅。凡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的,要尽快加以改进。

  三、下列情况属紧急重大情况,务必在发生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一)由各种原因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暴乱、骚乱事件及苗头;
  (二)涉及5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包括罢工、罢教、罢课、罢市、罢驶;抗粮、抗税;械斗、哄抢;上访、静坐、请愿、集会、游行;冲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进行打砸抢;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交通;军地、军警、警民冲突等。
  (三)飞机失事,列车相撞、颠覆、脱轨事件;
  (四)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五)劫持航空器、列车、船舶、汽车、人质等案件;
  (六)造成15人以上的中毒事故;大型群众性节假日娱乐活动中造成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七)在机关、团体、学校及其他单位内部和繁华路段、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上发生,或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恶劣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抢劫、伤害等案件;
  (八)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持枪作案或抢劫、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物品案件;
  (九)谋害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领导干部自杀案件;
  (十)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运钞车上进行抢劫、盗窃的案件;
  (十一)看守所、拘役所、戒毒所等关押场所发生的在押人员3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和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重大案件;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疫情;
  (十三)其他重大紧急情况。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以此为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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