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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7 生效日期: 1995-02-17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5]29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加强涉外税收征管监控,配合税制改革和机构分设工作,市局决定从二月十五日至三月二十日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重新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照大税政外字[1994]6号文件已经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可持原税务登记证(正、付本)及工商登记(注册)证(付本),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审核发放税务登记,即在原税务登记证(正、付本)上,加盖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二、此次重新核发税务登记,各局要彻底清理漏管户,全面掌握税源情况,通过与外经贸委、工商等部门的密切联系,掌握未办理税务登记企业户数情况,催办企业按时办理税务登记。

  三、在此次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各局要按照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做好管户的清理。
  1、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企业与外商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由对外分局管理。
  2、市级以下企业与外商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由所在地区的国税分局(二分局)或市(县)国税局负责管理。
  3、外商企业和既有市级、又有市级以下企业与外商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在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内的,由对外分局负责管理,在其他地区的,由所在地区的国税分局,或市(县)国税局负责管理。
  4、在高新技术园区内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税园区局负责管理,在金石滩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税度假区分局负责管理。
  5、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驻连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由对外分局负责管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由总机构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按照以上规定,各局在清理管户时,对不应属于本局的管户而已经给予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应互相配合,及时调整管户,通知企业到其应属的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 四、重新审核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局应于三月末前将重新审核发放税务登记户数、新办税务登记户数、清理、调整管户情况及审核发放中存在的问题书面上报市局涉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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