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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07 生效日期: 2000-05-07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1999]22号)精神,促进我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主线,着力解决影响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坚持鼓励发展和引导提高并重的原则,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实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实现总量上规模,结构上层次,质量上水平,实力上台阶。
  2.发展目标:到2005年,全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力争年均增长30%。
  二、加强引导扶持,优化经营环境
  3.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和经营范围,自主确定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鼓励设立私营和合伙制的律师、审计师、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积极推进个体、私营企业参与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产业化经营,兴办民办教学机构、私人诊所、体育俱乐部等。各级工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国家有关规定,并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市场准入的引导。
  改革前置审批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一律不作为前置审批依据,由有关部门实施后续跟踪管理。对本市设置的前置审批项目予以重新认定后,对需要继续审批的,应向市个体私营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核准。有关前置审批单位必须按政务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设立独资、合资的私营企业,其注册资本可按申报的出资额,直接由工商部门注册。
  4.私营企业的技术开发资金、固定资产折旧、支付技术转让费等财务列支项目,以及用于救灾、扶贫、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性捐款,可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对符合缓缴税、免(减)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税法规定程序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5.各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的贷款要积极给予支持。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结算、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对信誉好、效益好、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部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实行授信管理。参照现行的主办银行制度,促进商业银行与一批骨干私营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客户关系。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贷款时,可以依法用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互相担保和联合担保。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实体,也可依法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有条件的市、区可视财力情况,设立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6.拓宽直接投融资渠道。允许依法以资金、技术、设备、土地等生产要素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入股,参与收益分配。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7.妥善解决生产经营用地问题。个体私营投资者兴办项目涉及用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出让手续时,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按土地清查的有关规定,过去已经占用土地,只要符合规划要求,可依法补办用地手续;若规划用途暂不实施的土地,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获得的生产经营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和作为信贷抵押;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用地单位应依法给予补偿,并限期妥善安置。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各类商业网点和商品市场,并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入股。针对目前部分居民小区群众购物不便的实际,规划一定数量的小型室内综合便民市场。同时,在不影响城市环境、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合理设置早市。
  8.扶持、培育骨干优势企业,享受当地有关优惠政策。在私营企业中推广ISO9000标准认证,争创一批在省内、国内乃至国际上有影响的名牌商标。
  三、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9.鼓励个体私营业户收购、兼并、参股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通过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通知》(青政发[1998]6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青政发[1998]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1998]43号)的规定执行。外地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本市企业改制同等政策待遇。
  10.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公有制企业和改制后的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申办的许可证、商标以及各种专项审批事项按国家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四、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向外向型、科技型发展
  11.积极帮助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个体、私营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其出口可享受同等条件下公有制企业的贴息政策。对上年度纳税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私营企业,适当考虑出口额和注册资本,公安部门可为其业务人员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多次赴港澳商务证件。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国外、境外兴办企业。
  12.鼓励发展科技型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在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奖励、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均享受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技术成果入股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将其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过评估作价、认定登记后,可作为质押获得贷款。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鼓励社会各方面人员从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13.认真执行有关社会劳动保障的法规、规章。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工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业务纳入到全市社会保障体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按有关的法规、规章,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已转向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社会保险投保继续有效,并鼓励本人继续缴费投保,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退休时按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妥善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专业人员的引进、聘用、职称评定等问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招聘各类专业人才,符合调配政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举办的拔尖人才的公开选拔。可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证件、资料齐备的,人事职改和科技管理部门应予受理,其过去在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的正式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评审合格的,应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14.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兼职。在与原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达成协议后,可以带职务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私营企业。积极引进在国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到本市创办私营企业,经认定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
  鼓励外地来我市独资兴办或控股联办私营企业。外地个体、私营企业来青投资经营,符合青政发[1998]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允许业主户口迁入本市,并允许其家属子女落户,免征收城市增容费。
  六、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5.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对利用职权,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吃、拿、卡、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向市和区(市)行政监察机关的举报中心投诉或举报。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
  16.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坚持和完善“两证一簿”(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缴费登记簿)和收费专用票据制度,健全经常性的监督机制。对不按上述有关规定收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依法不予缴纳,同时可向物价等有关部门举报,物价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
  七、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教育管理
  17.建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制定政策,协调解决问题。市工商局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各市、区也要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联席会议制度。
  对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8.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统计,使之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的统计范围。
  19.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增强环保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禁引进和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缔或关闭的生产经营项目。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打击无照经营、掺杂使假、短斤少两、欺行霸市、偷税抗税等违法违章行为。
  20.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党、团组织,建立、健全工会等群众组织。通过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的光荣传统,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传统美德。
  21.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方针,宣传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宣传我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涌现出来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对侵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2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经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后,认真抓好落实。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
  市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局作为个体私营经济的综合协调服务部门,应进一步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需要,积极做好个体私营企业的专业培训服务;工商联发挥桥梁和助手作用,继续做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代表人士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工作;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发挥自律作用,认真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引导和促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23.本通知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自然人控股的各种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执行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由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青政发[1998]6号、青政办发[1998]43号文件已有规定、本通知未涉及的,仍按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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