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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公安消防部队承担化学危险品事故救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14 生效日期: 1994-03-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1994]8号

     一、沈阳、大连、抚顺、辽阳、盘锦、锦西6市从今年下半年起,其他市从明后年起,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队承担化学危险品事故救援工作。各市要赋予公安消防部门调用救援人员、装备器材、实施统一训练、指挥救援工作的职能,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支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化学危险品事故救援工作的职责。对拒不服从调动、指挥,干扰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化学危险品事故救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要根据化学危险品灾害事故的特点,抓紧落实救援队伍组建、装备器材配备和救援人员训练等项工作,尽快形成现实的抢险战斗能力。要立足长远发展,积极为消防部门筹划一定数量的化学危险品事故救援专项经费,保证其正常的需要。

  三、消防部队要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认真总结和积累化学危险品事故救援工作的经验,不断完善救援体系和机制,努力为保卫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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