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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26 生效日期: 1993-02-26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节能建筑,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2]4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1992]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外具有轻质、高强、节土、节能、保温、隔音等性能的墙体材料;所称节能建筑是指与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一年通用设计相比较,节能率30%以上,达到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建筑。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专项基金)有关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墙改专项基金的来源和收缴

    第四条   大连市和各区、市、县(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均分别收缴墙改专项基金,用于发展本地区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墙改专项基金由当地政府指定的负责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墙改办)收取。


    第五条   墙改专项基金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的标准从建设单位收取。


    第六条   收缴办法
  一、市和区、市、县的建设单位,在建造各类建筑(含旧房拆除后的新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均应到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审核设计,确认建筑面积。
  二、墙改办按规划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向建设单位收缴墙改专项基金,并加盖墙改专项基金收费印章,而后由规划部门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不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墙改专项基金的收缴由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负责监督。
  三、墙改专项基金采取“先缴后退”的办法收取。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又达到节能建筑标准的工程,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审定后,由墙改办返还或部分返回预缴的墙改专项基金。
  四、墙改专项基金列入建筑工程费用总概算,不计施工综合费。
  五、节能建筑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墙改办共同监督验收。对随意改变节能建筑设计,框架结构填充墙、砖混结构隔断墙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加倍收取墙改专项基金。
  六、凡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墙改专项基金,每天罚缴应缴基金总额1%的滞纳金。

第三章 墙改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使用范围
  一、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科研、试验费用以及编制节能建筑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定额等费用。
  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需的周转资金。
  三、用于对在墙体材料革新的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四、用于支付各级墙改办工作人员经审定的办公费、劳务费、福利及奖金等支出。
  五、提取一定数额作为规划、建材等部门的手续费,用于奖金和福利补贴。
  六、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墙改领导小组)议定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各级墙改办收取的墙改专项基金按照“有偿使用、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定期收回、滚动周转”的办法使用。申请使用墙改专项基金的单位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第七条基金使用范围,并经有关专家、部门论证。
  三、自有资金占工程投资总额的30%以上。
  四、有偿还能力,并有其他法人作经济担保。


    第九条   用于科研和其他墙改项目的基金应签订技术承包合同,经墙改办组织专家评审,墙改领导小组审定,按科研和其他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对完不成科研和其他项目的。要从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划回拨付的基金及占用费。


    第十条   使用墙改专项基金的审批程序
  一、使用单位向墙改办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项目论证材料。
  二、墙改办根据墙改领导小组批准的墙改专项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对使用单位的申请予以审批。
  三、财政部门根据墙改领导小组的决定和使用单位与墙改办签订的合同办理基金划拨手续。


    第十一条   批准使用的基金要专款专用。对将基金挪作他用的单位,墙改办要追回全部资金,并比照银行同类贷款最高利率计收基金占用费。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单位要按合同规定向墙改办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和基金使用的会计报表。项目完成后要提交项目完成报告,项目验收时要通知墙改办派人参加。


    第十三条   基金占用费按月5‰计算。基金使用单位要按台。同规定的时间、数额如数归还资金及占用费。对不按时归还的,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提高一倍计收基金占用费。对无力偿还的,由经济担保人代为偿还基金及占用费。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和墙改办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对墙改专项基金要配备专职人员、单设帐户、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收取墙改专项基金,使用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基金按月划转同级财政综合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财务和统计报表制度
  一、各区、市、县墙改办于每月十日将上月墙改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墙改办。
  二、各区、市、县墙改办要按同级财政部门业务规定编制年、季、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墙改专项基金年终预决算,同时抄报市墙改办备查。当年基金节余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三、各区、市、县墙改办于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编报下一年墙改专项基金收支预算和投资计划,报同级计委,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和市墙改办备案。


    第十八条   对墙改专项基金的使用,各级墙改办和财务人员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墙改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增改专项基金正常周转使用,积极组织回收到期资金,不准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对营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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