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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实施〈铜川21世纪议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5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市长:陈双全
2000年1月5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切实有效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确保《铜川21世纪议程》(以下简称《议程》)的全面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议程》所涉及部门、单位、21世纪议程优先项目(以下简称优先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先项目,是指围绕《议程》总体战略,在各方案领域工作基础上,针对社会共同关注的、本市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所制定的项目。
第四条 在铜川市《中国21世纪议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铜川市21世纪议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议程办)具体负责《议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议程》纳入政府决策管理体系之中,作为长期的重点工作来抓。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要依据《议程》制定相关领域的行动计划及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渗透到日常工作中。
1、相关领域的行动计划应确定各阶段的目标、内容和措施,分阶段予以实施。其制定必须于2000年底前完成,报市议程办审查,经市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2、年度计划应根据行动计划确定,并于每年11月初将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年度的安排报市议程办。
3、各县区、各部门应结合《议程》的实施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每年要办的一、两件有影响、有震动的大事。具体按《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大事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由市议程办将完成结果汇总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共同考评。
第七条 按照超前性、可持续性、示范性、务实性的原则,由市议程办牵头,建立铜川市21世纪议程优先项目库,其筛选、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县区要建立自己的优先项目库,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议程办至少报送5个优先项目;各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议程办至少报送2个优先项目;个体、私营等其他单位选定的优先项目可直接报市议程办。
2、市议程办对优先项目进行筛选、分类确定。对依靠外援实施的优先项目,按国家及省上有关项目管理程序,由市议程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立项审批及项目争取等工作。
3、经审查、确定的优先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示范工程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经市议程办审查后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优先项目实施的行动程序,监控、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 优先项目按以下原则筛选:
1、特别重视工业、农业发展及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无害化技术与示范项目,为改变传统发展模式奠定基础;
2、优先安排环境污染控制、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方面的重大项目;
3、在社会发展中优先安排计划生育、保健和消除贫困的项目;
4、优先考虑教育和培训、政策、机构建设及提高公众可持续发展意识等能力建设方面的项目。
第九条 多方筹集铜川市可持续发展资金。其来源为:
1、由市财政从2000年起安排30万元,以后每年在此基础上递增5%;
2、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捐赠款。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具体由市议程办提出意见,市领导小组审定。
资金主要用于:
1、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咨询费用,优先项目立项审批费用的补贴;
2、优先项目实施前的培训、咨询费及优先项目的贷款贴息;
3、市领导小组年终兑现奖励的费用;
4、市领导小组议定安排的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 市议程办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训,并搞好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研讨。
第十二条 由市议程办聘请有关专家组建可持续发展咨询中心,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论证,为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要对优先项目在资金、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并建立优先项目保护制度,为其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可持续发展的宣传和科学普及活动,不断提高人们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能力。
第十五条 各县区、各部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加强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各群众团体和各界人士代表的联系,广泛征求其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科学决策的水平,自觉接受监督,动员公众参与,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各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的执法力度,促进司法和行政程序与可持续发展有关法律实施的结合;建立健全法律实施执行的监督体制,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制度,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使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得以有效控制,从而实现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建立实施《议程》目标考核制度,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度任期目标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在实施《议程》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认为《议程》某章节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时,可提出修改的建议,提交市议程办审查并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订。
第十九条 《议程》所涉及到的各单位如需修订其行动计划的,须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