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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30 生效日期: 2001-04-10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2001]367号

河南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豫电(2001)312号《关于2001年电价执行和电力市场运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的请示》收悉。为保证统一销售电价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规范电力服务收费价格,现将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过渡企业电价分步到位问题
  2000年统一销售电价方案中对我省12家原统配电量比例较大的重点企业实行电价过渡政策,并在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电力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豫价工字(2000)005号]文中明确规定,对这12家企业的过渡电价“采取逐年降低优惠幅度的办法,3年价格到位。”根据此文件精神,并考虑12家企业的实际情况,今年对12家企业减小部分优惠差价,在现行优惠电价基础上,暂恢复上调0.01元/千瓦时。

  二、关于规范电力服务价格问题
  为规范电力服务价格,促进厂网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合理费用的补偿,现将有关电力服务相关价格明确如下:
  1、委托省电力公司管理的电厂向省电力公司交纳委托管理费,标准为0.003元/千瓦时;
  2、上省网销售的电量向省电力公司交纳上网服务费,标准为0.005元/千瓦时;
  各电厂原标准高于以上标准的,按以上标准执行;低于以上标准的暂维持不动。
  3、发电厂经过省电网定向供电的,向省电力公司交纳不高于0.09元/千瓦时的过网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厂网协商,报省计委核准后执行;
  4、以上规定各地应严格执行,凡超标准或超范围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应予以查处。
  5、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需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可自愿备容。备用容量费参照国家基本电费标准以及实际负荷情况,向电网缴纳备用容量费。具体标准由供用双方协商,报省计委核准。备容以外的电量(不包括正常的网供电量)电价按国家规定的相应电价的3倍执行。
  本文自2001年4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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