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保监国际[2007]834号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辽宁分公司开业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设立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二、经审查,阎伟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担任你公司辽宁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三、该分公司仅限于在辽宁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你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
四、批准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沈阳财富中心E座5层,邮编110013。
五、该分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六、请持此批复到辽宁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二○○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