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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内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4 生效日期: 2004-06-14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2001]155号
最近一段时间,我省连续发生几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下问)、税务人员利用纳税人缴销未使用的专用发票或以纳税人名义骗购普通发票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暴露了别基层国税机关疏于发票管理特别是发票管理职责不明确、缺乏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在部分基层国税机关得不到良好落实等问题。针对目前发票管理薄弱环节及出现的漏洞,为了严格内部管理,杜绝有章不循、执法犯法等情况的发生。现就发票内部管理理有关制度进行重申、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发票存储安全保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一)各经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有关发票库房建设及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设施的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二)凡新建办公楼,发票库房应同时整体考虑,且发票库房不得与办公楼群体分离。
   (三)库房要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应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四)严格执行发票库房24小时值班制度。
   (五)非库管人员不得进入库房,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库房的,应经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发票运输安全管理。
   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确保发票运输车辆的使用,不得乘坐火车或公共汽车运输发票;装载专用发票的车辆,应有负责安全的专人随车同行,不得同时混载其他物品。
  三、建立发票领发登记制度。
   (一)各级国税机关接受发票,应按规定对发票种类、数量进行核对,并填写《发票验收入库单》(式样附后,由省局统一印刷下,下同),办理发票入库;根据《发票验收入库单》第二联登记入库台账,进行财务核算。
   (二)上级国税机关向下级国税机关调拨发票时,应先填写《发票调拨单》(式样附后,上省局统一印刷下发,下同),经领发双方核对签字后,方可发放发票;同时根据《发票调拨单》第三联登记发放台账,进行账务核算。
   (三)市、州国税局之间需调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省局核实后,向增值税专用发票调人、调出双方分别开出《发票调拨单》和红字《发票调拨单》,省、市(州)局据此办理入、出库手续,同时,登记收、发、存台账,进行账务核算。
   (四)坚持发票盘存制度。省、市级国税局每季末、县级国税局每个月应对库存进行盘存,并应同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存报告表》和《普通发票盘存报告表》(式样附后,由各地按要求印刷下发)。
  四、严格发票发售管理。
   (一)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核定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购种类、数量,初始化设定开具金额(包括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
   (二)发票必须限量发售。纳税人每次领购发票原则上专用发票1本、普通发票1-5本,最多不超过1个月的使用量(含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电脑发票的纳税人)。对1个月专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商业企业,每次发售量原则上5-10本(手工版)或50-100份(电脑版)。
   (三)新认定的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月1日前,原则上首次只发售1本万元版以下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按规定已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第一次中发售10份专用发票,且原则上初始化设定时只能开具万元以下金额,确需开具十万元(含)以上金额的,须由县级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初始化设定。初始化设定还必须坚持双人上岗。
   (四)专用发票发售时,要坚持盖章出门制度,未盖章的专用发票不得发售出门。
   (五)通过防伪税控发售子系统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将发票发售信息同时录入《湖南税收征管系统4.30版》或国家税务总局CTAIS软件。
  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期缴销制度
   (一)坚持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期缴销制度(包括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和实行代管C类一般纳税人),未缴销或验收旧票的,一律不得发售新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月缴销制度,以便于与纳税申报开具r有专长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核对。
   (三)未缴验旧票的,一律不得发售新票。
   (四)逾期未使用完的发票,必须剪角作废,并在封面上填写清楚,再审核缴销。整本未填开的可继续使用,在专用发票缴销时,必须坚持双人上岗制度,并应及时录入信息,登记台账,严格管理。
   (五)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纲税人缴销发票,应同时将缴销信息录入《湖南税收征管系统4.30版》和国家税务总局CTAIS软件。
附表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验收库单
附件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调拨单
附件3:普能发票盘存报告表
附件4: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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