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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2 生效日期: 2000-07-12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0]80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七月十二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3、将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及三线调整搬迁计划管理的职能,交给省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
  4、将省政府国民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能交给省信息产业厅。
  5、将制订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6、将河南省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能交给省交通厅。
  7、除国家规定的品种外,将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的管理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
  (二)划入的职能
  1、负责全省物价政策的制定和价格政策的监督实施,制定、调整省管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
  2、指导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3、指导协调全省直接融资工作。
  4、指导省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和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5、组织协调区域性经济合作。
  6、负责国防动员的组织协调和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将大量的工农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3、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将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决定。
  4、将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性监管,改为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向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和部门的行业规划及专项规划。
  (二)做好全省经济总量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技术合作,综合协调全省经济结构调整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引导全省经济结构合理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组织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施及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搞好宏观经济形势综合分析,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参与研究财政政策,提出运用财政、金融、投融资以及税收、物价等手段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
  (四)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重点,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和省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负责国家和省管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协调全省直接融资工作,指导信托业、证券业的发展;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组织有关项目的竣工验收;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组织拟定贯彻《招标投标》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和规模标准等的实施细则,负责对重点项目和省出资、融资及国家银行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执行《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提出全省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编制利用外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和监测;审批或上报利用国外贷款项目。
  (六)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省内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工作;指导、监督重要商品和重要物资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棉花、化肥流通宏观政策及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全省市场体系建设的战略和政策。
  (七)拟定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提出政府分级管理价格的范围、原则和作价办法,指导、监督价格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制定省管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组织实施价格检查,调控物价总水平。
  (八)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与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全省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高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高技术产业化资金,安排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示范工程以及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九)拟定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地方性相关经济法规、行政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19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档案管理、建议与提案办理、来信来访、保密保卫、机关财务、行政事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
  调查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起草有关重要文件、报告和经济法规;对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出调整和修订建议;研究国内外经济发展动向及对策;组织研究并提出深化投资、计划、价格体制改革的意见,参与研究其他有关经济体制改革问题;负责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有关社团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意见,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及重大政策建议;汇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政策;规划协调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汇总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搞好各项计划的衔接和综合平衡;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搞好宏观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提出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进行国际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分析研究;负责宏观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研究制订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政策和规划;负责年度计划体制改革工作;参与制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试点城镇改革方案;协助做好市地和省直部门责任目标的协调工作。
  (五)财政金融处
  研究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对财政、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和财政、金融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确定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总量安排和使用方向,提出全省直接融资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全省直接融资工作;协调地方性金融活动,指导信托业、证券业的发展;编制上报和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计划;联系证券监管机构和券商,参与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查、推荐工作,对企业的募股资金投向进行监督;审查、申报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监督基金的投向及运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汇总编制全省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和有关投资的宏观调控措施;负责省级各种建设资金的综合平衡,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和省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的投向;负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国家和省管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上报与审批;研究拟定地方性投融资法规和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
  (七)对外经济
  提出全省利用外资的战略、规模和投向,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和监管;编制利用国外贷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除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办理利用国外贷款、外商直接投资及向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和上报事宜;指导监督国外贷款的使用和投向;对其他部门上报的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签的限额以上利用外资的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对外贸易发展战略,汇总编制全省进出口、技术引进的年度计划,组织安排粮食、棉花、植物油、天然橡胶、食糖、羊毛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
  (八)农村经济发展处
  监测分析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和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全省农业、林业、水利、牧业、水产、气象、饲料、乡镇企业等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搞好农业的区域布局;编制全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农业商品基地建设计划;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工作;审批和上报农业基本建设及农村小城镇建设项目;参与农村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工作。
  (九)基础产业发展处
  提出能源、交通发展的战略,编制能源、交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能源、交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办理能源、交通限额以上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上报事宜;安排能源、交通专项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负责石油、天然气的总量平衡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项目的报批;拟定能源节约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年度用电计划;研究拟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专项规划、计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负责各种运输及通讯方式间的综合平衡与重大问题的协调。
  (十)产业发展处(挂稀土办公室牌子)
  提出工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工业生产力的重大布局,衔接平衡主要工业行业的发展规划;预测工业生产年度发展趋势,负责卷烟、食盐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产需平衡;制定全省工业结构调整优化的战略目标和政策措施,确定工业结构调整重点项目;办理相关限额以上大中型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及省政府投资主体投资的工业项目的审批和上报事宜;对其他部门上报的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签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协调省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发展规划;管理全省稀土工作。
  (十一)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推动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重大影响的高技术产业化;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办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信息网络建设项目的审核与报批事宜。
  (十二)市场流通处
  监测分析市场供求状况,提出重要商品、物资的调控政策;编制重要商品、物资的平衡、收购、分配和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拟定省级粮食储备和粮食储备库建设计划;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棉花、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拟定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办理大型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和上报事宜。
  (十三)社会发展处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协调教育、人口、就业、劳动、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社会事业方面省统筹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项目的安排意见;办理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上报事宜。
  (十四)设计审批处
  拟定全省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的政策、法规;办理国家委托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省参与投资和列入省投资计划的银行贷款项目的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批事宜;监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定额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制订与执行;监督管理省重点项目及省出资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指导工程咨询业务。
  (十五)地区经济发展与合作处
  提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规划;会同编制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拟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推动地区间经济联合和协作,拟定和落实区域经济合作协议和计划;协调全省对口支援工作,组织实施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审核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开放城市的设立和报批。
  (十六)价格调控处
  监测分析物价走势,提出全省物价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建议;拟定价格调控、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地方性价格法规、政策的起草;负责健全和落实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协调全省价格评估、认证的管理工作;参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拟定和调整。
  (十七)价格管理处
  负责全省由国家定价和执行国家指导价的工、农业产品和交通运输价格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工、农业产品和第三产业价格改革和调整的有关方案;负责地方政府商品及第三产业价格管理目录的制定和修改;拟定和调整省省工农业产品价格及第三产业价格的标准;拟定和实施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审办法。
  (十八)收费管理处
  负责全省行政收费、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中介及服务收费项目的管理工作;拟定省管收费标准;公布收费管理目录;拟定并实施治理乱收费办法;负责社会摊派、集资以及各种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征收的管理。
  (十九)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及代管单位的人事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代管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46名(含单列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处级领导职数53名(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核定编制12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3名。
  纪检(监察)、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挂河南省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责:拟定省重大项目监管政策和法规;对省出资的或受国家委托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省重点项目和我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核定行政编制为1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
  (二)保留河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三)保留河南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于处级,核定编制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四)撤销原代管的河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其职能和人员交给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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