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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07年度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8 生效日期: 2007-02-28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医发[2007]7号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产品安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下达2007年度16358批次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残留监控计划),其中,畜禽等产品10366批,水产品5992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残留监控计划,并在完成本计划的同时,制定本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的20%。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残留检测机构承担本计划检测工作。
  三、本年度兽药残留检测按照我部发布的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执行(附件2),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四、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和结果上报按已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和《2007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3,简称《操作要点》)执行。
  五、为保证抽取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发挥残留监控效能,抽样和检测单位要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操作要点》要求抽样。
  (二)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其中进行鸡、鸡蛋、鸭蛋和猪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样品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应科学确定抽样时段,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对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必须采用经农业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以筛选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上报。不具备确证检测条件的实验室,应送具备条件的实验室检测后出具报告。检测结果由送检单位按要求上报。
  (六)必须严格执行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报告制度(附件4)和抽样信息上报制度(附件5)。检测阳性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留办。
  (七)必须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以2006年度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来源地(或单位)作为监控重点。对本年度监控计划中检测出的阳性样品,要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如在此程序中发现阳性结果,除上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外,还要继续按上述跟踪检测程序进行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可预先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
  六、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残留超标的检测报告后,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依法实施处罚。处理结果及时报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要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七、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规定对抽样样品进行登记、保存、交接、检测,按《操作要点》和统一格式(见附件6)要求,将检测结果分别报残留办和样品来源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报抽样单位。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
  八、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实施监控计划总结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07年7月15日和12月20日前上报我部兽医局。
  九、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阳性样品处理结果和检测结果按本通知相关要求分别报我部渔业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样品来源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
  十、各地要高度重视本计划组织落实工作,在做好协调、督促检查的同时,对承担抽样、检测单位给予必要支持。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要求完成残留检测工作,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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