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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电价调整及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6 生效日期: 2003-04-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电力公司
发布文号: 湘价重[2003]63号

各市州物价局,电业局:
  省物价局湘价重(2003)46号文件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湖南省城乡用电同价和农网改造还贷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目录电价执行的问题
  1.按照国家计委的批复和省物价局转发的文件精神,我省从2003年3月20日抄见电量起,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0.548元/千瓦时(含价内基金及附加),其他类别用电自2003年2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加价0.6分/千瓦时后的新目录电价标准。电力部门须按正常的抄表周期执行,定期抄表,在执行之日前抄表的,按原电价收费:在执行之日后抄表的,按新电价收费。两个月或两个月以上抄表一次的,应按调价执行日期前后时间分摊分别计算电量,调价执行日期前所用电量,按原电价收费。若用户使用IC卡表的,其买电时间视同抄表时间。
  2、执行新的目录电价后,原享受优惠电价的用户,继续按湘价重(2000)第49号、50号,湘电公司财(2002)56号文件,以及其他经省物价局批准的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予以优惠,各地不得扩大或缩小范围,不得降低或提高优惠标准。新的目录电价除农网还贷基金2分钱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以外,参与峰谷分时电价与力率调整电费计算。
  3、供给农村供电所管理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仍实行优惠,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2元,电价标准(含价内基金及附加)不满1千伏的为0.428元/千瓦时,1--10千伏的为0.423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的比照1--10千伏执行。
  4、这次电力加价收入全部并入销售收入,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加价3.9分/千瓦时的收入属于农电经费,上解至省电力公司,专项用于农电成本补贴,具体缴纳和分配办法另行明确。
  5、为保证农网改造还本付息的顺利进行,这次加价的范围包括销售给代管县、趸售县与转供电用户的电量,各电业局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对各种类别用电未分表计量的,电力部门应按用电结构与新的目录电价标准商受电方重新核定综合电价。核定综合电价有争议的,由市州物价局仲裁。

  二、关于对城镇低保户电价优惠问题
  为解决城镇特困家庭电费负担,按照省物价局文件精神,对城镇低保户每户每月免收6度电费。为简化操作,采取“收补分离、以补代免”的形式,即电力部门按实际用电量和规定的电价收费,低保户凭当年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户口薄,到所在地供电营业所退还电量或现金,半年或一年操作一次。也可以由电力部门(包括市州电业局和地方电力公司)按月或按季度将每月每户6度电的电费集中拨付到当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专户,随同最低生活保障金发给各低保户。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报省物价局和省电力公司备案。各地已对城镇低保户免收或补贴6度电费的,继续执行:尚未落实的,必须从今年元月起执行。

  三、关于农网还贷基金征收的问题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将原电力建设基金取消后并入电价收取,建立农网还贷基金,专项用于解决农村电网改造还贷问题。为保证农网改造还本信息资金足额到位,除湘价重(2002)251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和减免范围外,严禁擅自扩大减免范围、提高减征标准。
  对原没有征收农网还贷基金的代管县、趸售县、都应按湘价重(2002)251号文件规定统一规范。

  四、关于三峡基金征收的问题
  按国家计委《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2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企[2002]651号)文件精神,从2003年1月1日起,湖南省三峡基金上缴标准从1.3分/千瓦时下调为0.98分/千瓦时,其差额部分并入电力销售收入,用于解决葛洲坝电厂上网电价提高对我省的影响。这次三峡基金上缴标准变化,不影响对用户的三峡基金征收标准。为简化操作,将三峡基金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参与峰谷分时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计算。

  五、关于户表改造资金的收取问题。
  对个别已进行户表改造抄表到户,但尚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户表改造资金的农村用户、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湘价重(2001)82号文件规定继续收取户表改造资金,具体收取办法,由各地物价局商电业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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