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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 2005-08-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5]9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在企业全面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部分,努力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是我市加快实施“富民工程”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企业工资增幅较大,职工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我市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富民目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促进企业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合理的工资决定和分配机制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规范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确保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

  二、建立围绕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运行、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劳动生产率、劳动就业、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定期制定并公布企业工资增长宏观调控指导政策。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正常、有效益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应不低于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企业和职工方应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及计件、计时工资等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签订集体合同附件。签订一年期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同时签订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的企业,每年都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三、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与职工就提高职工收入进行集体协商:
  (一)用人单位当年利润增长;
  (二)劳动生产率提高;
  (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
  (四)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

  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是:
  (一)推动全市所有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拓展重点是各类改制企业、非公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2005年,全市各类已签订集体合同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到2007年达到90%;其中50人以上已签订集体合同企业的单独建制率2005年达到50%, 2007年达到70%。改制企业要坚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007年建制率达到90%,其中工效挂钩企业原则上都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依法建立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二是工资增长机制;三是工资分配监督机制。

  五、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二)职工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四)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
  (六)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职工加班加点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节育手术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工作或参加社会活动的工资待遇;
  (八)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程序是:
  (一)广泛听取和征求职工意见;
  (二)企业和职工方选派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三)协商一致后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交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在10日内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登记,同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
  (五)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开。

  七、完善和改进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列支的调控办法。
  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以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经劳动保障、税务和财政部门依法审核后,按实在税前列支。

  八、积极完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
  要继续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解决广大中小企业建制问题的重要途径,并逐步缩小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覆盖范围,使协商内容更加符合企业实际、更加贴近职工需求。积极推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受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的经营者,必须在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上签字确认。目前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50人以上的企业,要积极向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发展。

  九、建立企业内部监督保证机制的三项制度。
  具体是:一是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和听取履行情况报告制度;二是定期检查制度。职代会或工会每年开展关于工资集体协议履行兑现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三是公开运作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建制、履约和督查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示。

  十、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
  建立市、县级市(区、局、公司)、镇(街道)三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分片或分行业开展指导活动,为企业提供资料信息、人员培训、代拟文本、代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等服务,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法规政策、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指导员的素质。

  十一、坚持和完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三方联动机制。
  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企业家协会)或工商联(民营企业协会)等三方,要按照各自职能,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常沟通情况,开展联合行动,强化督促检查,努力构建工作目标趋同、政策指导到位、紧密协调合作的工作格局。

  十二、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察力度。
  自2005年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执行情况,列入企业劳动合同审查登记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拒不组建工会、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以及克扣和恶意拖欠职工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新闻曝光。
  依法开展要约行动。凡未开展工资协商、未签订或未续签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工会要主动向用人单位行政发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对不响应基层工会要约行动的用人单位,上级工会应当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要尊重和保障职工的主体地位,代表职工行使好要约权、协商权、签约权。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签订后,工会组织要广泛发动基层工会分解目标,通过组织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开展降本增效等活动,努力提高企业效益,落实工资合同内容,使工资集体协商成为实现职工与企业“双赢”的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年度责任考核制度。
  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工商联及各类协会,应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职工收入增长情况,纳入对企业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从机制上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从2005年起,凡应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未建的企业党组织、经营层和工会等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市级以上先进的评选。

  十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政策、普及知识、扩大影响。坚持做到宣传政策与指导工作相结合、宣传典型与面上推进相结合,把法规政策、协商要求、操作方法、民主程序等宣传到每家企业、每位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群众,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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