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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2 生效日期: 2002-11-22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2]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菜篮子”产品长期稳定供给,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5号文件精神,现就新阶段“菜篮子”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主要任务
  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全面提高“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和效益为目标,以生产基地建设为基础,以消费安全为核心,以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瘦肉精”等有害投入品为重点,以质量检测管理为手段,实施从基地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卫生安全保障,让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肉”、“放心菜”,使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受益。

  二、严把“菜篮子”生产环节关,从源头上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一)加强生产环境和条件的建设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从事“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单位和个人,要对生态环境、土质条件、水源状况、品种选育和肥料、农药、饲料的使用进行严格把关,充分发挥综合服务体系、农业生产标准化体系、质量卫生安全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的保障功能,使“菜篮子”产品的生产环境和条件建立在科学、安全的基础上。
  (二)严格规范投入品使用。切实加强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各种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已公布的停产、禁用、限用的品种目录和范围,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瘦肉精、防腐剂等危害严重的投入品,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已淘汰的有害投入品,对违禁者要依法查处。积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投入品,防止因投入品使用不当而造成污染和危害。
  (三)加强对加工储运环节的质量监管。严格实行“菜篮子”加工卫生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管,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准从事“菜篮子”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切实加强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场、批发市场、配送中心、肉食和蔬菜加工厂、菜食商场、超市的质量管理和卫生监督。进一步改善“菜篮子”产品加工、包装、储藏(保鲜)和运输条件,做到快捷安全,发展专储、专运技术,防止“二次污染”。加大加工产品质量检测和监督力度,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不准上市销售,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积极推广优新品种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进一步加大优质、高产、多抗性“菜篮子”品种的推广力度。鼓励开发、应用生物农药、生物肥料及新机械、新设施,积极引进、推广高效疫苗、安全饲料添加剂和疫病诊断、病虫害防治新技术,大力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综合防治措施,切实提高防治水平。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和添加剂,提倡科学地交替、轮换使用农药和兽药。
  (五)加快“菜篮子”产业化进程。培育和扶持“菜篮子”生产龙头企业,实行企业联基地,基地联农户,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对种子种苗、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批发零售各个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切实保障“菜篮子”产品质量。各市、州、县要建立一批“放心菜”、“放心肉”和其它“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打造一批优质品牌,努力提高我省“菜篮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六)切实保护城镇蔬菜基地。要搞好城镇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开发和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的土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蔬菜基地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足额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建立健全“菜篮子”产品营销体系,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一)加大市场建设力度,完善市场功能。各地要加快“菜篮子”产品市场建设步伐,没有建立中心批发市场或配送中心的,要尽快建立。已建好批发市场的,要加强管理,完善设施,建立健全检测手段。要从实际出发,搞好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零售商场的功能提升与质量管理,改造提升一批骨干菜食商场、农贸市场,积极推进农贸市场改造,实行连锁超市经营,保证质量,引导生产,促进消费。要积极推行“菜篮子”产品“订单农业”,加强对“菜篮子”产品合同管理。要鼓励国有、集体、个体、外商从事“菜篮子”产品流通工作,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安全卫生。活而有序的流通格局。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菜篮子”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各级批发市场、菜食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要开辟“放心食品”销售区、销售专店、连锁店和销售专柜,使“放心食品”货畅其流,方便群众购买。加强对专店专柜“菜篮子”产品的检测检验,对肉类食品和主要蔬菜品种,企业和基地必须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抽检,严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上市销售。各地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市场准入标准,扩大“放心食品”的覆盖面。建立健全检测制度和检测方法,严格实施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突出抓好重点季节、重点药害、重点病虫害、重点品种的检测检验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和标识管理,确保消费安全。要通过对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和标识管理,促进优质食品。品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三)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经营。各地要树立发展大产业、培育大市场、搞活大流通的观念,坚决制止地方保护主义,撤销一切不合理关卡,禁止乱收费、乱罚款。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公平竞争,促进优质、无公害“菜篮子”产品的销售。搞活定点屠宰猪肉及制品的流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合格“菜篮子”产品跨地区交易,防止市场分割、封闭和阻塞。坚决查处制假、售假和经营有毒有害“菜篮子”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肉霸”、“菜霸”,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
  (四)不断完善储备制度,加强宏观调控。各地要稳定和完善储备制度,运用有效的调控手段,化解市场风险。要从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高度,立足产业长远发展,根据不同情况,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搞好重要“菜篮子”产品的储备与调控,促进生产发展和市场供应,保持物价稳定。
  (五)改革流通组织形式,推进现代营销方式。各地要积极培育和发展股份制流通企业,开展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组织净配菜、分割肉、冷却肉和小包装肉品上市。扶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市场实行竞价拍卖、网上交易和开展电子结算业务,提高流通效率。要创造条件,培育绿色市场,引导绿色消费。各级“菜篮子”主管部门、中心批发市场要建立健全联结产销、运转灵便的信息网络,及时为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
  (六)抓好生猪定点屠宰,提高肉品质量。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生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按照“扩大中心城市、稳定县城、逐步向乡镇推进”的思路抓好生猪定点屠宰。加大屠宰场的整顿力度,不合格的要撤并或关闭,屠宰场的数量必须严格控制在省定范围内。中心城市要逐步建立定点屠宰、肉品批发、配送和综合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屠宰中心、综合加工中心和肉品批发配送中心。健全管理机构,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肉品质量标准,取缔私屠乱宰,提高定点屠宰率,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害肉品、注水肉品和不合格肉品的不法行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必须销售或者使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四、加快“菜篮子”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加强质量监督
  (一)抓紧制订“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各有关部门要在贯彻实施已出台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无公害“菜篮子”系列强制性标准的同时,从我省实际出发,参照国家和国际标准,尽快制定或修订有关“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地方标准和相关的技术规范。当前要抓紧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场地设备条件标准、操作规程、定点屠宰执法管理规程和肉品加工、包装、储藏(保鲜)、运输标准。要出台水果、茶叶、奶类、畜禽、水产品等无公害农产品及其制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制订农药、兽药、鱼药、重金属、饲料添加剂等残留限量标准。
  (二)加强检测网络建设。各市、州、县和各级中心批发市场、大型生产加工企业要综合利用现有检测资源,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检测检验机构的作用,实行企业自检、社会送检、职能部门抽检相结合的模式,对“菜篮子”产品进行有效检测。各级检测机构必须经过职能部门认可、授权,检测设备必须经过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要尽快建立一批人才、技术、设备、管理较先进的省、市级检测中心,担负检测难题攻关、质量争议仲裁和检测人员培训等工作。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菜篮子”产品标准体系和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同时保证执法经费。
  (三)加强综合分析,搞好信息发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菜篮子”产品质量情况的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促进质量检测工作深入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赋予的职责或授权,抓好所管产品质量信息的综合、分析、报送、发布工作。敏感信息的发布要认真研究,科学处理,防止引新的不安定因素。
  (四)严格产品品牌和标识管理。要全面推行产品品牌和标识管理制度,进入配送中心进行配送和进入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定点市场销售的产品,应出具质量检测检验证明,注明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经营者等真实情况,以便及时、有效地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品牌、标识要实行动态管理。实行“菜篮子”产品品牌公示制度,对质量不合格又未进行整改的产品,要取消品牌资格,注销所使用的标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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