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合批[2007]1151号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关于增加鞍钢集团中东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及投资总额的请示》(钢办〔2007〕19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阿联酋迪拜独资设立的“鞍钢集团中国中东有限公司”增资28万美元,增资后,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增至30万美元,其余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你单位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该境外企业将变更后的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迪拜总领馆经商室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领馆的指导。
四、请你公司督促境外企业认真研究并遵守阿联酋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迪拜总领馆经商室和我部(合作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