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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对计量检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4 生效日期: 2002-04-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费函[2002]04号

益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计量检定部门有关收费政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规定,“只有用于贸易结算的汽车里程表实行强制检定”。进入强检目录的汽车里程表一般指用于营运、并以里程作为与贸易方进行直接结算依据的汽车的里程表。其他不从事贸易或进行贸易但不以里程作为直接结算依据的汽车的里程表不在强检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目前在我省范围内进入强检范围的汽车里程表仅限于出租车的里程表。不属于强检范围的汽车里程表,根据自愿的原则,由车主提出中请后,可实施检定。收费标准按《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中的L--350--726执行。

  二、湘价费字[1992]100号文颁布的“计量器具检定、修理、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所列的“机车速度表”,为用于牵引的电力机车和蒸汽机车的速度表,不包括汽车等机动车速度表。

  三、机动车速度表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无单独的检定收费项目,任何部门均不得单独对机动车速度表进行强制检定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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