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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建筑业税收档案化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9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地税流[2001]15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业相关税收的征收管理,掌握税源状况,保证应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按照集中征收、属地划片管理的征管模式,在总结部分地区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建筑业相关税收实行档案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相关税收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律按工程整体建设项目建立纳税档案,对其实施从工程立项至房屋销售(投入使用)的全程跟踪,将建筑业相关税收纳入档案化管理,同时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包括住宅)装饰装潢等税收征管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

  三、建筑业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实行定率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我省境内建筑安装企业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代征代缴。外省来我省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有外埠施工证明的,回核算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外埠施工证明的,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建设单位代征代缴。代征代缴税款的具体办法及程序按《吉林省建筑业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吉地税流字[1998]357号)执行;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委托代征的,由施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施工单位收购建筑用沙石等未税矿产品,应按照《吉林省资源税代扣代缴暂行管理办法》(吉地税流联字[1996]241号)的有关规定,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的日常征管,仍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四、按照划片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对管区内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进行调查,掌握基本情况,并在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按项目建立纳税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二)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工程分包、转包合同复印件
  (四)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建筑业相关税收计算缴纳情况表
  (六)其它有关资料

  五、对不能实行委托代征的建筑安装工程,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属于同一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建筑业相关税收征管信息传递告知书》(样式附后)送施工单位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由其负责相应税款的征收入库。对建成后自用的工程项目,连同档案一同移交。

  六、在建档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拒不提供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县(市、区)负责税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档案化管理台帐,要充分利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管理档案,对建筑业相关税收征管上要提前介入,跟踪管理,事前防范与事后检查相结合。有可能发生税款流失的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及强制措施,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其它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加强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和欠税发生。有条件的征收分局订设立专门机构对建筑业相关税收实施专业化管理。

  八、各级地税部门要保证外部和内部信息渠道的畅通,对外要加强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的联系沟通,全方位采集征管信息;对内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传递相关征管信息。

  九、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管理档案由省局确定基本式样,各市(州)、县局可依此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帐表。

  十、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建筑业税收征管信息传递告知书(略)
2、“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纳税管理档案”参考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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