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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及其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5 生效日期: 2001-09-25
发布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地税法[2001]15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和《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与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 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7月23日 财税[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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