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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判处徒刑缓刑政治权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3-09-09 生效日期: 1953-09-0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共卫生局第三医院: 
  8月8日函悉:关于盗窃贪污犯被判处徒刑缓刑期间有无政治权利问题,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选民资格若干问题解答第十六条三项“一般刑事犯中的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而被管制者”才没有政治权利。因此对所询被告,如是被判徒刑宣告缓刑而未宣告管制,就应享受有政治权利。如果是被判处徒刑未宣告缓刑而系保外执行,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解答第十八条“保外执行未经剥夺政治权利者,因其仍在执行监禁的刑期期间,故均应停止其选举权利的行使,并不把他列入选民名单”。 
 
  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共卫生局第三医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期间有 
无政治权利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有一盗窃贪污犯,因在劳改中表现好,现在恢复工作,缓期执行,请问在缓期执行当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否享受人民的权利,希答复为盼。 
 
 
195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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