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各地收回劳改单位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4-04 生效日期: 1981-04-04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各地收回劳改单位的情况报告》,现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犯人、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工作,请你们认真督促有关部门,将应交回的监狱、劳改队、劳教场所交给公安机关。 今后,对监狱、劳改、劳教场所的撤销、移交,要事先征求公安部同意。
  关于各地收回劳改单位的情况报告
  关于收回“文化大革命”中交出的监狱、劳改队、劳教场所问题,自中共中央发出(1980)67号文件后,已有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湖南贵州甘肃等九个省、市、区的公安机关提出要求收回三十九个劳改、劳教场所,至今有黑龙江广西贵州三省、区收回了九个单位,其余均尚未收回。有的是省委或省政府虽已批准,但有关部门不同意;有的是由于资金、搬迁地点等问题没有解决而收不回来;有的是没有及时讨论批准。总之,由于各种原因,进展不快。
  鉴劳改单位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执行法律的重要场所,而且兴办一个新的单位很不容易;目前在整顿社会治安中,又要投入大批新的犯人和劳教人员,场所甚感不足。为此,我们建设,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认真解决一下这个问题。
  一、对于已报请要求收回的监狱、劳改队、劳教单位,请各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尽快审批,督促有关单位迅速交回,以解决新收犯人、劳教人员改造场所不足的困难。

  二、明确宣布现有监狱、劳改队、劳教单位,是长期固定的改造场所,任何部门不能以任何借口挤占;今后如需要撤销或移交监狱、劳改队、劳教单位,均应报公安部审查提出意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