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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城区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5 生效日期: 2004-04-15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4〕34号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城区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2004年城区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城市规划,改善省会环境,提升我市整体形象,依据有关法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今年省会“争做文明市民,营造优美环境,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决策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城市规划法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把省会做大、做强、做优、做美和实现天蓝、地绿、水清、气爽、路畅、景美的总体要求,以改善城市景观、增加开敞空间、扩大城区绿地、提升省会形象,消除城区安全隐患、保障市民居住安全为目标,坚持统一部署、综合整治、依法推进的原则,继续大力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的建筑,进一步改善省会容貌环境。

  二、实施范围
  拆除和平路、中山路、裕华路、仓安路、槐南路、友谊大街、中华大街、胜利大街、建设大街、体育大街、建华大街、谈固大街、平安大街、联盟路等14条城市主要干道两侧的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沿街实体围墙,面积共约7万平方米。
  结合城市绿化、道路建设以及项目建设,拆除裕华路、中山路、中华大街、平安大街等城市主干道两侧有碍观瞻的建筑,面积共约4万平方米。
  拆除城区其它道路两侧侵占道路、绿地和消防通道,座压燃气、电力等地下管线,形成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拆除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环境和城市容貌的违法建筑、超期临建、有碍观瞻建筑、沿街实体围墙。

  三、任务分工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内各区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负责界定拆除建筑物的性质,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拆除现场的绿化、硬化。市房管局负责界定拆除建筑物的房产权属。市国土局负责界定拆除建筑物的土地权属。市园林局负责拆除后绿化工程的核验。市城管局负责拆除后便道硬化工程的核验。市建设局负责合法建筑拆迁的核准。市财政局负责对拆除建筑物的核认和拨付补偿费用。市工商局负责及时变更拆除范围内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四、工作步骤
  2004年4月上旬至7月底,为实施拆队阶段。在市规划局的统一组织下,由各区政府负责,对有拆除任务的单位实施动员,并督导按期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沿街实体围墙和有碍观瞻建筑。在拆除后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清整现场,修建透空栏杆,进行硬化、绿化和美化。
  从8月初至8月底,为考核验收阶段。由省会“争创”活动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区拆除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争创”活动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予以新闻曝光(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五、有关政策
  (一)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沿街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依法予以无偿拆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超过两年的,一律依法予以无偿拆除。
  (二)列入实施范围、三证齐备(规划许可、土地权属、房产权属,下同)的建筑,对拆除后政府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的规定,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对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按其地上建筑物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350一500元/平方米。
  (三)列入实施范围、三证齐备,但有碍观瞻的建筑,对在拆除后允许调整布局、重新建设的,原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支付建筑垃圾清运补助费。对新建项目中与拆除损失相当的部分,可享受市政府城建收费方面的政策减免。
  (四)对不能提交三证的,由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依法审定其建筑物性质,并根据有关法规确定补偿与否及补偿标准。
  (五)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的10%一50%予以补偿;装修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六)对列入实施范围的建筑,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严格审定拆除面积后,每拆除1平方米建筑物给予23元奖励性补助,并免交渣土处置费。
  (七)对不具备规划许可证,仅具有土地权属证件,拆除后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用于道路或绿地建设的,按照公共设施用地的补偿标准,结合土地区位给予土地补偿,其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
  (八)对2002年至2003年底,自行拆除三证齐备的建筑、损失较大的单位,经规划、财政部门认定,可按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蒋洪江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凌青利、市规划局调研员王文杭、市规划局局长张北海同志担任;成员有:市规划局副局长吕军、市城管局副局长赵宪忠、市园林局副局长曹梦林、市国土局副局长刘锦瑞、市公安局副局长郭新年、市建设局副局长齐立根、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和平、市房管局副局长白彦德、长安区副区长胡广兴、桥东区副区长郑丁江、桥西区副区长郭彦军、新华区副区长杨玉珠、裕华区副区长肖香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吕军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主要负责同志挂帅,分管负责同志主抓,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调、运转高效的组织指挥系统。
  (二)搞好分工协作。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因此,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协作,合力攻坚。规划、城管、园林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庭院后便道”的次序组织实施,建筑物拆除后(一律拆至室外地坪),依次清运垃圾、平整场地、按规划敷设地下各种管线、整修墙体、修建透空栏杆、实施道路绿化硬化,做到“即拆、即清、即整、即绿、即美”。
  (三)坚持依法行政。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工作涉及到一些沿街单位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非常强,是一项群众比较敏感和关注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在工作中,要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政策,切实抓好每个环节工作的落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在这项工作中,不听劝解、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要坚决依法处理,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广泛宣传动员。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工作事关省会的城市环境建设和长远发展,符合广大市民的共同利益。为确保把好事办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沿街单位,广泛进行宣传和动员,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取得沿街单位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省会城市建设的浓厚氛围,共同塑造良好的省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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