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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地方水电自供自管县自发自供电量收取“两金”和收取地方水电厂(站)水电部门经营服务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5 生效日期: 2001-04-15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字[2001]15号
省地方水电局,各有关市、州物价局、县(市)供电(水电)公司、地方水电厂(站):
  根据国家关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的规定以及我省现行水电管理体制,现将地方水电自供自管县自发自供电量收取“两金”和收取水电部门经营服务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取“两金问题”
  1.安图县、长白县、扶松县、靖宇县、临江市、通化县等六个县(市)自发自供电量在全省执行统一销售电价后,应执行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分类价格,分类价格中含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建设基金。
  2.自供自管县趸售电量的“两金”仍按原渠道上缴;自发自供电量由供电单位随电费收缴的“两金”上缴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3.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要纳入专户存储,待国家农网改造还贷政策下发后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
  二、收取经营服务费问题
  1.按现行机构设置,省、市、县三级水电部门暂从物价部门批准的出厂价格中提取地方水电厂经营服务费每千瓦时0.01元。
  2.各级水电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服务工作,不得收取经营服务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三、执行时间问题
  1.自发自供电量收取的“两金”自2001年4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2.水电部门经营服务费自2001年4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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