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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7 生效日期: 2005-08-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5]3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广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按照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以及广东省卫生厅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为整顿和规范我市医疗服务市场,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群众健康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清理和依法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最大限度清除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打击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的活动;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强。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非法地下接生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受理机关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药店坐堂行医行为。
  (七)严肃查处虚假医疗广告,阻断虚假信息传播。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查处本系统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负责查处本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查处医疗机构中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
  (三)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规范民办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刊播违法医疗的广告,查处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功能疗效、治愈水平等误导、欺骗患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广告严格把关。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药店的经营行为,配合卫生部门查处药店坐堂行医行为。
  (六)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及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大力宣传《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七)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
  (八)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无证行医的查处、取缔工作。
  (九)监察部门会同卫生、科技、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在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单位或部门,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要依纪依法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市整规办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大力支持、配合卫生、科技、公安、监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十一)驻穗部队、省武警总队卫生系统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

  四、组织协调
  (一)建立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1.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古石阳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黄炯烈 (市卫生局局长)
      马 曙 (市科技局副局长)
      祁晓林 (市公安局副局长)
      蔡国强 (市监察局副局长)
      钟火松 (市司法局副局长)
      林勇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熊远大 (市卫生局副局长)
      卢彦德 (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 梅 (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副局长)
      陈 骥 (市工商局副局长)
      汪元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曹寒松 (市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段建华 (市人口计生局助理巡视员)
      李国院 (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处处长)
      陈星伟 (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副部长)
      刘双赠 (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副部长)
  2.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职能。
  (1)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市专项行动;
  (2)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及上级指示;
  (3)沟通有关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的情况;
  (4)研究并部署阶段性工作目标,检查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成效;
  (5)研究决定重要工作,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6)通报重大案情;
  (7)提交需要研究讨论的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召集人决定临时召开。
  (二)设立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办公室)。
  1.办公室成员。
  主 任:熊远大 (兼)
  副主任:卢彦德 (兼)
      傅怡光 (市卫生局)
  成 员:江永忠 (市委宣传部)
      陈泳芳 (市科技局)
      陈运明 (市公安局)
      张少良 (市监察局)
      谭和平 (市司法局)
      卢博仪 (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
      黄锦辉 (市人口计生局)
      周志敏 (市工商局)
      张建山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马英顺 (市综合执法支队)
      刘 铮 (市整规办)
      何志勤 (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
      洪少勇 (省武警总队后勤部)
      梁小青 (市卫生局)
      吴 峰 (市卫生局)
      张宏星 (市卫生局)
      王俊杰 (市卫生局)
      黄 荣 (市卫生局)
      赵守能 (市卫生局)
      邹 勇 (市卫生监督所)
  2.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系人:蔡映红、萧聪勤,联系电话:81085681、81085141,传真:81085184。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2005年7月开始,至200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05年7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区、县级市及各部门组成专项行动机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7月下旬,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通知及电视电话会议情况、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举报电话、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2005年8月-2006年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8月)。各区、县级市通过明查暗访,摸清辖区内非法行医情况;组织各类医疗卫生、医学科研、计生等机构开展自查自纠行动;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各类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清理和整治。
  2.集中清理阶段(2005年9-12月)。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若干次全市大规模的集中整治和打击行动,重点打击屡教不改的“钉子户”和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形成横向协调、纵向深入、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深入彻底地打击非法行医行动。
  3.督查整改阶段(2006年1-5月)。市组成督查组按专项行动要求,对各区、县级市进行督导和检查。在督查整改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
  4.要求:自2005年6月开始,各区、县级市要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并在每月1号、15号向办公室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等),分别于2005年8月10日、12月5日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见附件1、2、3)随同阶段性总结一并报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2006年6月)为总结检查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各区、县级市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2006年5月10日前将本辖区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和汇总表一式3份上报办公室。办公室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完成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做好迎接国家及省的督查的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专项行动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抓出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行动责任。
  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打击格局。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与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各方联动,形成整治合力。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方案中确定了本次专项行动的内容和重点,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落实。各区、县级市还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着力解决我市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实现专项行动的目标。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犯罪,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不走过场。各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和结案之后,要及时向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要从源头把关,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规划、设置医疗机构;规范审批行为,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各区、县级市要加快卫生综合执法的步伐,建立健全综合执法组织机构,积极探索、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要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根源,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形成高压态势。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通报,震慑不法分子。要营造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20-81085141、83820302(卫生),020-83125068、83330656(计生)。各区、县级市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监督医疗服务市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8月22日

附件1:各部门出动人员汇总表
  区(县级市)    卫生局(公章)    日期:2005年6月至 年 月
  卫生部门人次数
  科技部门人次数
  公安部门人次数
  监察部门人次数
  人口和计生委人次数
  中医药部门人次数
  各部门出动车辆总数
  注:1、典型案例详细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责任追究等)另附;
  2、新闻报道有关音像材料及文字资料请另附;
  3、表1-表3分别于2005年8月10日、12月5日和2006年5月10日前随同工作总结上报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传真:020-81085184)。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无证行医查处情况汇总表
  区(县级市)   卫生局(公章):  日期:2005年6 月 至  年 月
  处理情况类别取缔数量(户次)
  查处结果场所城市社区查处案件总数城乡结合部农村罚款(万元)合计内容性病没收器械件数医学美容牙科没收药品箱数内科接生没收违法所得(万元)擅自开展计生技术服务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引产移送案件数药监义诊推销工商其它公安合计其它以医学科研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追究刑事责任件数以军队、武警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追究刑事责任人数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医疗机构、计生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区(县级市)   卫生局(公章):  日期:2005年6 月 至  年 月
  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
  机构类型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检查机构总数
  移送药监案件数
  移送工商案件数
  移送公安案件数
  移送监察案件数
  追究行政责任人数
  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户) 出租承包科室(户) 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户)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引产(户) 计生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户) 其它违法行为(户) 警告(户) 责令改正(户) 罚款(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暂停执业人数暂停执业户数 吊销执业证书人数 吊销许可证户数 其他医院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其中中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其他医疗机构
计生机构省市级县级乡级合计注:1、计生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指: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2、查处的违法违规医疗机构、计生机构,要求另附详细的机构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况。
负责人: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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